要知道侵权责任由谁承担,我们要先搞清楚究竟什么是版权?

这里的版权是指创作者或权利人对影视作品(视听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其中有两个重要的权利是修改权和改编权。简单说,也就是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和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如改编成小说、游戏、续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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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这个案件,Seedance 2.0引发好莱坞集体抵制,其中包括美国电影协会(MPA),他们指控的内容是,称Seedance2.0在发布初期就大规模未经授权使用美国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其中一段AI生成的汤姆·克鲁斯与布拉德·皮特打斗视频引发广泛争议。

首先需要肯定的是,已经发布的作品,尤其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享有法律上的版权。未经许可对影视作品进行改编、翻译、剪辑、再创作,形成新的作品构成侵权的;还有实质性使用他人影视作品中的独创性表达,如核心情节、角色关系、特定镜头设计、台词等,并当作自己的创作发表也同样构成侵权。

其次,我们看下哪些行为不构成侵权?

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合理使用”。

例如个人在家中观看合法购买的影视剧、下载公开课视频用于自学,或者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又比如教师在课堂上为教学目的播放电影片段等等。

而将影视作品用于AI训练是否构成侵权,目前我们国家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不应当突破“合理使用”的原则在国务院2023年颁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以下称提供者)应当依法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处理活动,涉及知识产权的,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

这里说不能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是指在训练数据处理活动时不能侵权,应该是含AI训练。

但AI训练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数据处理过程,究竟有没有侵权,主要还是看最终生成的AI作品,如果真如报道中所说,训练输出中,实质性使用他人影视作品中的独创性表达,那肯定是构成侵权的。

侵权责任由谁承担?

根据侵权的过错责任原则,如果是使用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由使用人直接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将AI作品中的侵权部分直接使用,用于商业行为,很显然已经侵犯原作者的版权。

如果是AI服务提供者(AI公司)若未尽到合理的监管和过滤,则可能构成帮助侵权或单独侵权。

当然,目前这部分的法律还不是很完善,类似的案例也不多,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仍然需要个案判断。对于新生事物,需要在合理的监管下健康发展,希望AI发展的越来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