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权限制机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网友咨询: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管中健律师解答:

1、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认定需满足《著作权法》规定的具体情形,常见情形包括:个人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发表的作品;学校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编写出版教科书,汇编已发表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等;图书馆、档案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等。

2、使用方式需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范围,不会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如不替代作品的市场传播、不抢占权利人市场份额)。

3、使用比例合理,不会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如不泄露作品未公开内容、不贬低作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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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中健律师补充: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由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因侵害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

第二十五条 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管中健律师

江苏传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在权益主张、经济贸易领域有长期研讨经验,刑事辩护中多起公诉机关撤诉案件,有罪改无罪案件。力求维护司法正义,崇尚法律为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