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哪些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无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财产的被害人对于诈骗、盗窃、职务侵占、非法集资等涉及非法占、处置被害人财产的案件,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类案件应通过追缴或责令退赔程序解决,法院不予受理附带民事诉讼。
2、因国家机关职权行为受损的被害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的,被害人应通过国家赔偿程序主张权利,而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此类附带民事诉讼,但会告知被害人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3、聚众斗殴中轻伤以下的参与人聚众斗殴中造成轻伤以下伤害的参与人,因自身明知行为风险仍参与斗殴,需自行承担民事责任,无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若聚众斗殴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受害人或其家属可依法主张赔偿。
4、已达成并履行赔偿协议的被害人若被害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已与对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全部履行,且不存在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情形,后续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5、仅主张精神损失的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限于物质损失,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失赔偿。除非达成调解、和解协议,或因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否则法院对精神损失诉求不予受理。
相关法条:
1、《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相关案例:(2019)桂民申1215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3)贺八刑初字第848号生效刑事判决书已经认定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并依法判令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故本案申请人缪某作为诈骗案件的被害人,对该被诈骗所受到的损失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起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正确的。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未处理其向陈某主张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属于审理遗漏诉讼请求。对此,本院认为,因申请人在本案中所主张的20万元主合同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因而其请求陈某承担从合同的担保责任亦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对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作出了处理,当然包括了申请人向陈某的请求主张,并未遗漏诉讼请求,因此申请人主张二审违背处分原则,侵害申请人的诉讼权利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因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颁布并于2015年1月19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已经明确规定因2000年12月13日法释〔2000〕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相关规定修改而废止了,因此申请人以法释〔2000〕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主张对本案进行审理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缪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缪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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