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人民法院案例库刑事案件裁判要旨
1、丁某义诈骗案——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判决作出时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的,仍应当数罪并罚。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内03刑终5号/入库日期:2025.12.26
裁判要旨:
根据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只要判决宣告以后、所判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就应当以“先并后减”的方式适用数罪并罚。这里的“发现”一般是指对漏罪所涉犯罪事实立案侦查,并有证据证明服刑犯涉嫌实施了漏罪而将其列为犯罪嫌疑人;对漏罪作出判决时,在前判决所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不影响依法数罪并罚。
2、肖某合同诈骗案——骗取投资款用于违法犯罪行为的定性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2刑终527号/入库日期:2025.12.26
裁判要旨:
行为人欺骗他人进行投资后,改变投资资金的用途,用于操纵股市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资金损失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3、邓某周抢劫案——转化型抢劫犯罪中既未遂的认定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芦山县人民法院(2022)川1826刑初4号/入库日期:2025.12.24
裁判要旨:
(1)转化型抢劫中,若行为人未能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也未造成被害人轻伤及以上损害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抢劫罪未遂。(2)行为人是否“劫取财物”,应当根据涉案财物是否实际脱离被害人控制范围予以确定。
4、周某刚侮辱案——发布未提及对方姓名的谩骂侮辱视频行为的定性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06刑终29号/入库日期:2025.12.24
裁判要旨:
(1)在网络平台发布谩骂侮辱视频,虽然未提及侮辱对象的姓名,但是视频包含的居住地、性别以及家庭情况等信息,足以让周围群众判断侮辱系指向特定自然人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以侮辱罪定罪处罚。(2)对于网络侮辱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根据侮辱信息的具体内容、传播范围,以及对被害人社会评价、人格尊严的损害程度等情节进行综合评价,依法准确认定。
5、刘某霞等职务侵占案——涉互联网企业职务侵占罪中“单位财物”的认定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刑初348号/入库日期:2025.12.23
裁判要旨:
(1)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本单位财物”,不仅包括资金、设备、房产等有形资产,还包括利用单位自媒体账号及其他便利产生的应收利益、预期收益等财产性利益,如互联网企业自媒体账号所承载的“流量利益”产生的收益等。(2)互联网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未经单位允许利用管理、运营单位所属自媒体账号的职务便利,在该自媒体账号发布广告并收取费用归自己所有,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6、王某甲职务侵占案——利用职务便利擅自以公司名义维权并侵占赔偿款行为的定性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01刑终179号/入库日期:2025.12.23
裁判要旨: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律事务主管等工作人员,利用负责诉讼维权的职务便利,在任职的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侵犯单位权利的相关主体开展维权活动,并将对方支付的赔偿款、和解款据为己有,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7、秦某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受贿案——对经历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转换的受贿者受贿行为的定性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24)苏0505刑初481号/入库日期:2025.12.23
裁判要旨:(1)对于受贿人身份经历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到国家工作人员转换的受贿案件,应当结合受贿人受贿时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利用的职务便利是否来源于国家公权力等对其受贿行为的性质作出准确认定。(2)行贿人请托事项发生在受贿人成为国家工作人员之前,受贿人系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完成请托事项,即使受贿人在收受贿赂时已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也应当依法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8、福州市某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姚某渊等人侵犯著作权案——利用人工智能“图生图”技术侵犯著作权的认定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5)京0112刑初558号/入库日期:2025.12.25
裁判要旨: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其美术类作品为基础,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图片,生成过程没有独创性的,应当认定所生成的图片为侵权复制品;将侵权复制品制作成拼图的,属于对原作品独创性表达无关因素的改变,不影响将拼图认定为侵权复制品。上述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依法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
9、黄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与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认定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5)沪03刑终52号/入库日期:2025.12.25
裁判要旨:
行为人在他人注册商标上仅增加部分花纹装饰或者服务通用名称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而形成的商品标识,与他人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0、郑某超阻碍军人执行职务案——闯入军事禁区暴力抗拒检查行为的定性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8刑初49号/入库日期:2025.12.25
裁判要旨:
军人执行演习演训、值班执勤、巡逻警戒等军事任务,是履行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的职务行为,不容阻扰、干扰。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行为人是否实际造成军人身体伤害,不影响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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