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身份认定有三项核心标准,需同时满足,缺一不可。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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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籍存在有效关联:这是基础门槛。要求现户籍登记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曾经有本村户籍、因合理原因迁出且未在其他村集体落户。例如本村出生落户、婚嫁合法迁入等情况属于有效关联;但仅为上学、购房等临时挂户,与集体无生产生活联结,或已在其他村取得成员身份的,不属于有效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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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集体形成稳定权利义务关系:此为核心要件,体现“权责对等”。权利层面,需依法承包集体土地、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参与集体决策与分红等;义务层面,要做到持续承包土地不抛荒、参与成员大会表决、承担公益劳务等。即使外出务工,若委托代耕、远程参与表决,也视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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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集体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这是兜底标尺。即要以本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宅基地等作为基本生活来源与保障,未纳入国家财政全额供养、不享受城镇终身兜底保障。如依靠种地、土地流转、集体分红等为主要保障,或进城务工但未稳定纳入城镇社保与住房保障,仍以集体资产为退路保障的,符合该标准。而公务员、全额拨款事业编等已享受城镇兜底保障的人员,则不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