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起诉股东出资义务,多因公司无法清偿债务而起,此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是常见抗辩理由。比如有案例显示,B公司2017年成立,股东曾某、花某认缴出资1000万元,期限至2025年5月8日,A公司对B公司有21万余元货款债权,经法院执行未查到B公司财产,可终本裁定仅能证明B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无法直接反映其资不抵债,且股东出资期限在A公司债权产生前,不存在债务后延长的情况,法院因此驳回A公司要求股东担责的诉求。
这意味着债权人要胜诉,需同时提供两项关键证据:一是股东未实缴出资的材料,比如公司章程、股东出资协议等;二是公司确实无法清偿债务的证明,仅终本裁定不够,需证明公司资不抵债,或存在公司具备破产原因却不申请破产、债务产生后延长出资期限的情形。股东是否完成实缴也有明确标准:货币出资需存入公司账户,委托他人代付要备注“代XX支付出资款”;非货币财产出资需将产权转移至公司名下,未办理转移的,即使公司实际使用该财产,仍属于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若以抵押、有权利障碍的财产出资,属于无效出资,股东需赔偿公司损失或重新出资。
此外,债权人起诉的管辖法院一般为股东住所地或公司住所地,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若合同有管辖约定也可从其约定。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抗辩通常不会被法院支持,因为出资义务是法定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