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国家赔偿实行法定赔偿,民事、行政裁判行为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审查范围
(2025)最高法委赔监167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范围。本案任某仲以错误执行为由申请南充中院国家赔偿,但未提交其在南充中院有相关执行案件且错误执行的证据予以证明。国家赔偿实行法定赔偿,民事、行政裁判行为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审查范围。从任某仲的主张理由看,其主要认为南充中院在多个民事、行政案件中枉法裁判导致裁判结果侵害其合法权益,故其以民事、行政裁判错误提出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审查范围,南充中院、四川高院赔偿委员会先后决定驳回其赔偿申请,并无不当。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法释〔201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决 定 书
(2025)最高法委赔监167号
申诉人(赔偿请求人):任某仲,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
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某某中级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