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犯罪前科的定义及对刑事案件的影响是什么?

答:犯罪前科是指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的记录。这一记录是刑事司法对犯罪行为的正式否定评价,体现了法律对犯罪行为的制裁和对社会秩序的维护。

犯罪前科对刑事案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量刑从重。在后续刑事案件中,有前科的被告人通常会被视为具有较高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法院在量刑时可能会酌情从重处罚。根据相关司法指导意见,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次数、处罚轻重等因素,可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或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2、累犯认定。若前科与新罪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如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则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且不适用缓刑、假释。

3、影响司法裁量。前科记录可能影响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方式,如在决定是否适用取保候审、缓刑等措施时,会将前科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倾向于采取更严格的措施以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社会安全。

需注意,前科记录是客观存在的法律事实,但其对具体案件的影响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司法机关会遵循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原则进行裁量。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常见犯

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

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法发 〔2021〕21号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三、 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十六)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前科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法行字第76号请示已收阅。关于受过人民法院判决单科罚金或没收的,是否算为有前科的问题,经我们研究后,答复如下:

一、 我国现行法律对前科问题没有规定,刑法草案也无前科的条文,因此,无需考虑应受何种刑罚才确定有前科的问题。

二、 人民法院对于受过刑事处分而又再犯罪的分子,构成累犯的,按累犯处理。所谓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三、 对于受过刑事处分而又再犯罪的分子,够不上累犯的,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也应对其以前犯过罪和受过刑事处分这一事实加以考虑,但不一定都要因此而从重处罚。

此复。

入库案例:

胡某危险驾驶案——盗窃前科不宜作为“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入库编号:2024-06-1-055-045】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撤回对被告人胡某的起诉。经查,胡某于2008年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系与危险驾驶不同种(类)的一般性前科劣迹,且发生在15年前,不属于《意见》第十条规定的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胡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3.4毫克/100毫升,不具有从重处理情形,按照《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可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检察机关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决定撤回对胡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裁判要旨

前科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通常被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来看待。但从《意见》第十条规定的各种情形能够看出,在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时,以往的前科劣迹作为从重处罚情形已进行类型化限定,之前的行政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需要与本次犯罪行为具有同类性或一致性,仅包括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以及危险驾驶行为。虽然《意见》第十条规定了“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这一兜底条款,为司法预留了一定空间,但应按照同类解释规则,参照同条款已经明确列举的情形确定适用范围,且原则上应当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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