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晶晶(山东政法学院文化艺术传播研究中心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
【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6年第1期(文末附本期期刊目录)。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
内容提要:有别于以法律为主体的“法律与文学”,“文学与法律”作为新的交叉研究领域,以文学为主体,聚焦文学问题,可以发展出法律中的文学、作为法律的文学、通过法律的文学、有关法律的文学等研究方向。立足于文学,以文学的审美话语观照、融汇法律,法律能够丰富文学的生成,为文学提供非现实隐喻,拓展文学表现的空间,提供诗性正义的源泉,并激发文学的预知功能。“文学与法律”的研究领域和文学视角的观察,可以帮助创作者和研究者思考法律的文学表达和审美意蕴,以文学的诗意灵动和艺术追求,激发文学与法律互动的新的可能性,同时也为挽救“法律与文学”研究的“未老先衰”做出文学的努力。
关键词:文学与法律;法律与文学;审美话语
目次 一、法律如何与文学产生了关联 二、“法律与文学”作为研究领域 三、“文学与法律”作为研究领域 四、法律如何作用于文学 结语
苏力教授发表了《为什么未老先衰?——“法律与文学”在当代中国》一文,从文字作品相对于影视作品的衰落,相对于通俗和即时作品、经典的消失,娱乐功能增强与游戏的混合,教化功能被法治替代等方面,分析了“法律与文学”在当代中国未老先衰的一些社会变量。对于“法律与文学”研究来说,这已经不是第一次被唱衰了,更早些时候即有相关文章表达了对其“日渐式微”和前景的忧虑,如《“一直试图说服自己,今日依然”——中国法律与文学研究20年》《社科法学的研究格局:从分立走向整合》等,均传递了类似的观点和无奈。
“法律与文学”作为一个研究领域,出现至今已有70多年的时间,在中国也已存在30年左右。关于“法律与文学”的研究一直主要是采取法律的视角,研究者也多为法律人,文学只是提供了研究的载体和借鉴的对象,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苏力教授认为“未老先衰”,即当今及以后一段时间内的文学已很难再为法律提供什么。显而易见,这一判断的暗含前提是文学曾经为法律做出过贡献。那么,难道“法律与文学”的价值仅限于此吗?假如换一种视角思考,即可否采取文学的视角思考:法律可以为文学做什么、文学人可以为“法律与文学”做什么?是否会让这一问题有可能柳暗花明?
一
法律如何与文学产生了关联
“歌德曾写信给他的一位作家和法学家朋友,说要臣服于这两个上帝,它们间的敌意要比钱财与基督之间的敌意更甚。”歌德这里说的“两个上帝”,即文学与法律。按照传统的学科划分,文学被归入人文科学,因为文学关注人、关注生命、关注爱,心灵是其第一要素;而法律被归入社会科学,因为法律关注社会、关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关注行为规范,行为是其第一要素。由此看来,二者之间不仅没有必然的关系,而且有着天然的区别和分野,甚至充满“敌意”。但仔细分析又会发现,人一定是社会中的人,而社会又是由人构成的社会,人的心灵与行为共同组成了人的生活。人的生活是文学创作的源头活水,而法律自人类社会诞生以来就在我们的生活中如影相随,这就意味着法律与文学都以人类社会的生活为素材,不仅无法完全分离,而且有内在的联系,歌德所说的“两个上帝”间的敌意也正是因并存而产生的。这是“存在”意义上法律与文学的关联。
按照符号学的观点,人类信息的传播、思想的传递,都需要一定的载体,即“符号”。卡西尔说:“人是符号的动物”。符号的出现与运用,代表了人的创造性,又不断推动着人的创造力。任何事件,无论是发生在过去、现在还是未来,想要描述它都离不开“符号”,无论法律还是文学,都需要描述事件,都使用符号、尤其是语言符号,都是语言的“艺术”、叙事的“艺术”。于是,围绕着人以及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律、文学都用语言符号演绎出并持续演绎着各种相遇。
法律与文学互为镜像。古今中外,涉及法律的文学作品数不胜数,《哈姆雷特》《威尼斯商人》《李尔王》《审判》《局外人》《罪与罚》《赵氏孤儿》《窦娥冤》……另外,《秋菊打官司》《神探狄仁杰》《扫黑风暴》《第二十条》等涉法影视剧作为综合艺术虽有别于单纯文字的文学艺术,但它们仍旧是以文学属性的剧本为基础的,其核心还是文学属性,因此,也应该涵盖其中。霍姆斯提到:法律起源于复仇。认同这一观点的还有波斯纳等人。随着社会的发展,私力制裁的报仇逐步演化为通过社会力的法律来裁决,而在没有成文法的地方,法律就会通过戏剧等形象化的方式去表达,上述《哈姆雷特》等就是典型的例子。如此,涉及法律的文学作品逐渐出现并持续创作,“复仇”“罪罚”等则成为了文学作品中的经典母题,邪恶与正义、忏悔与救赎等也不断地出现在中外各种文学作品和文学形象中,成为文学表达的重要领域。而文学表达的情感正义与复杂人性也激发着法律的可能性想像。因此,文学中的生活情感、个体命运与法律的社会规范互为镜像,相互映照着社会众生与人间万象。
法律与文学相互吸引。法律包含的悬疑、推理、辩论等对文学构成了吸引力。案件的侦破、嫌疑人的追捕,层层推理、步步惊心,可以极大地引发读者的阅读兴趣、提升阅读体验,因此成为文学创作者青睐的题材或情节。而法庭的辩论则是对立冲突的双方对峙,冲突也是文学表现力的重要来源,尤以戏剧为典型,如《雷雨》即是高度浓缩的时空环境中多种冲突的集中爆发。法律“定分止争”的特点使其天然地与冲突捆绑在一起,可以丰富文学的表现力。反过来,文学的叙事与修辞技巧也不断地被法律表达所借鉴和采纳,如一些理据与文采俱佳的辩词、判决书等。法律人,“特别是律师,不是常常都在揣摩思路的可能性和多样性,‘如何法庭表达’及‘如何在法律上说得天衣无缝’(以至于莎士比亚说第一个该杀的就是律师)吗”?同时,法律表达也会被文学观察、揣摩和借鉴。因此,“法律与文学具有类似性”,法律与文学相互吸引。
从实践来看,有的法律人也是文学人,反之亦然。“很多诗人就是从法学院逃逸的学生”,法学是一些文学家们曾经或者后来的选择。“法律与文学”的鼻祖波斯纳即毕业于耶鲁大学文学系,我国法学教授何家弘则在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中收获灵感,创作了一系列文学作品。这“也许说明法学并非文学的天敌,而是法学同文学具有某种不同寻常的同构性。这种同构不是它们使用词汇和思维方法的同构,而是终极关怀意义的同构——寻求人的具体尊严和人类的具体正义”。
二
“法律与文学”作为研究领域
法律与文学在实践中的相遇与关联逐渐引起了研究人员的注意,依据可查到的文献,关于“法律与文学”的研究最早出现于20世纪初,威格默在《法律小说清单》中将涉法文学作品依据描写的不同法律场景分为不同的种类。192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本杰明·卡多佐在《耶鲁评论》上发表《法律与文学》,关注的是“判决书”的文学性,但当时并未引起太多关注。直到20世纪中叶,“法律与文学”才逐渐成为一个研究领域,这与波斯纳等人的推动有着直接的关系。波斯纳最初是法律经济学学者,法律经济学受功利主义法哲学的影响,更多地使用功利主义思维看待问题,以成本、效益为追求。波斯纳在研究过程中既深受这种哲学和思维的影响,也越发感到困惑:法律就是功利的吗?法律不能更人性化吗?在这种不断地追问和反思中,其研究领域开始向“法律与文学”延伸。尽管波斯纳关于“法律与文学”的观点受到了质疑,相比之下,其本人也更倾向于“法律与经济”,但毋庸置疑的是“法律与文学”引发了研究热情,到20世纪70年代,已发展成为具一定规模的学术现象甚至学术运动。80年代,波斯纳则出版了著名的《法律与文学》,至今仍被奉为这一研究领域的经典著作,也引起了中国学者的关注,并逐渐使“法律与文学”在中国成为了一个包含若干方向的研究领域。
文学中的法律(Law in Literature)。法律事实的内在冲突为文学提供了很好的素材,文学中的法律体现的是更鲜活的涉法事实,反映了现实生活中的法律,以及人们对当时法律的认识。由此,文学中的法律成为我国“法律与文学”研究的重要方向,产出了一批颇具分量的研究成果。这一方向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文学作品(也包括戏剧、影视剧等)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的关注,又以经典文学作品为主要研究对象,如《哈姆雷特》《威尼斯商人》《审判》《局外人》,以及《红楼梦》《窦娥冤》,还有当代的《秋菊打官司》《我不是潘金莲》等。如《法学与文学之间》研究了中国古典文学作品包公杂剧、《窦娥冤》《金瓶梅》等中的法律现象、法律问题、法律文化。这一方向的研究通常聚焦于涉法文学文本,在文本分析的基础上,研究者通过对这些文学作品中涉及的法律现象的分析,透视法理、立法、司法、执法等问题,以及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法律文化等。如《“法律与文学”中的“局外人”》,对加缪小说《局外人》中的法律与人类的剖析。再如《批判法律理论的谱系——以〈秋菊打官司〉引发的法学思考为例》,研究中国法理学发展的内在线索等等。文学的艺术化、生活化,使其对法律现象的描述更多的是法律外的人的视角,表现出的法律问题往往是法律人所容易忽视的,也恰恰是因为这一点引起了法学研究者的关注,从而展开分析和讨论。
作为文学的法律(Law as Literature)。这一领域包括两类研究。“第一类是把文学乃至(哲学)解释学、语言哲学的理论和分析方法应用于法律文本(主要是法典,尤其是宪法)的解释。这类研究在1980年代的美国曾经喧嚣一时,不过到现在已经基本销声匿迹了,时间和实践都证明,这是一条行不通的路。”第二类则是认为法律也具备文学的叙事和修辞特征。文学是叙事的艺术,通过语言、修辞、结构、情节等编织起来的艺术事实来讲故事、观照人。法律事实离不开语言陈述,法律解释亦要通过语言进行,因而,法律表达也是一种叙事、也需要修辞,不同的叙事结构与修辞方式带来的法律后果也会有所不同。如著名的电影《十二公民》,从最初只有一个人认为嫌疑人无罪,经过一番讨论,到最后所有的人都认为其无罪,讨论的过程即是叙事的过程,是叙事改变了陪审团对事实的认识和判断,由此做出喜欢哪一种叙事和故事的决定。由此可见,法律与文学在叙事、语言、修辞上是有相通之处的。“作为文学的法律”的研究者借鉴文学的叙事与修辞方式,分析指导法律语言修辞。“我们法律人可以品味怎样讲故事,品味谋篇布局,学习叙事策略,学习讲好故事,让别人愿意听喜欢听”。备受关注的“张扣扣案”的辩护词好评如潮,与其颇具感染力的修辞与表达密不可分。《如何讲个好故事:律师的必修课》通过分析电影故事的策划布局,告诉律师如何表达,如何做一个会讲故事的人。而《法律的想象》一书直接将文学作品、判决书、法学评论、社会评论一一展现,供读者自行比较借鉴。可以说,文学一定程度上为法律提供了营养,为法律人提供了叙事、解释与辩论的技巧,让法律也可以生动起来。也有学者把这类研究归为“通过文学的法律”的领域。
通过文学的法律(Law through Literature)。这一研究领域主要关注的是文学的规范作用,即用文学的方法表达法律规范。如前面所提在没有成文法的地方,戏剧通常承担着法律的角色,更早的则表现为神话。初民社会,“神话对于特定社会共同体成员的社会交往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规范效果,而此种功能则来自于神话背后的原始宗教”。因此,神话被认为是初民社会的一种社会控制形式。这一领域的研究体现出教义学派的特点,旨在将“讲故事”融入法学研究。而学者高全喜则将这一领域的研究归入“作为文学的法律”的范畴。
有关文学的法律(Law of Literature)。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由来已久,而且在现代社会已成为大多数国家社会治理的基本依据,法律的触角无处不在。文学创作与编辑出版无疑是在法律框架允许的范畴内展开的,受到法律的规范与约束。历史上很多国家和地方都出现过“禁书”,原因多种多样,有政治的、宗教的、风俗的,不一而足,也都有过对文学作品的审查。在当代,则都统一到了法律的规范之内,如可能涉及的侵权问题、公序良俗问题等。这些“文学的法律”问题虽然不在最初的“法律与文学”观照范围之内,而且作为法律规范的众多对象之一,其研究的核心仍是法律问题,似乎并无单独列出之必要,但随着“法律与文学”研究的拓展,也将其纳入了关注的范围。
三
“文学与法律”作为研究领域
如上所述,“法律与文学”作为研究领域,无论“文学中的法律”“作为文学的法律”,还是“有关文学的法律”,从目前的研究范式和研究成果来看,几乎都是法律和法律人的视角,文学更多地是作为载体、借鉴与规范的对象,即使“通过文学的法律”也是着眼于教义学,主要是法律立场的,核心问题是法律的问题。因此,“法律与文学”作为研究领域,研究者多为法律界人,是将文学现象、文学作品等纳入研究领域,其学术目标仍旧是法学,将其归入法律研究或法学研究也未尝不可。对此,有学者提出要探寻“法律与文学”的人文科学进路,认为法律“应该朝着文学刻画出的理想境地不断前行、无限接近”,但此种路径试图解决的仍旧是单一的法律问题,其逻辑基础还是法律主体的。
虽然,作为交叉学科,“法律与文学”在实践中很难真正均衡,难免会有倾斜,即或立足于法律寻求文学的启发、或立足于文学吸收法律的营养,其核心均离不开“相互借鉴、为我所用”。但如果过多地倾向于法律研究,或者局限于法律一方,而文学研究不见其踪,“法律与文学”作为一个研究领域的价值由此也被低估了呢?从语言结构上来说,“法律与文学”,“法律”在前,主导性明显;如果对调一下,“文学”在前,研究的核心问题是否就可以是文学的问题了?因此,本文提出“文学与法律”的概念。参照“法律与文学”,把“文学与法律”的研究领域分为法律中的文学、作为法律的文学、通过法律的文学、有关法律的文学等,讨论法律可以为文学做什么。
法律中的文学(Literature in Law)。按照学者沈明的分析,这一领域与“有关文学的法律”构成对应关系,也就是说,“法律中的文学”与“有关文学的法律”研究领域类似,是把文学作品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从文学的角度而言,就是文学的创作、改编、传播等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规约。
作为法律的文学(Literature as Law)。这一领域被认为与“通过文学的法律”构成对应关系,也就是说,“作为法律的文学”与“通过文学的法律”研究领域类似。如前所述,历史上曾经有过文学承担法律的角色来规范人们行为的现象。柏拉图认为诗歌创作“不仅令人娱悦,而且有益于有序的管理和全部人生”。英国浪漫主义诗人雪莱更是明确指出:“诗人是这个世界未被承认的立法者。”这一领域可以看作是对文学审美之外的功能的考察。
通过法律的文学(Literature through Law)。这一领域被认为与“作为文学的法律”构成对应关系,“通过法律的文学”与“作为文学的法律”研究领域类似。法律的叙事、结构、语言等是文学表达的一个方面。法律事件冲突恰是文学的叙事内容,法律本身所隐含的情感表达、事件推理与话语策略等也呈现出一定的文学性。这一领域关注法律的文学式表达或者说将文学作为方法。
有关法律的文学(Literature of Law)。这一领域被认为与“文学中的法律”构成对应关系,也就是说,“有关法律的文学”与“文学中的法律”研究领域类似。法律中有人有事、有生活有人生,也正是因为如此,有关法律的生活成为了文学重要的表现对象和题材来源。文学作品如何描绘有关法律的生活场景和人生故事是这一研究领域的主要关注点。
以上关于“文学与法律”作为研究领域的划分,是基于“法律与文学”的传统领域做出的类比,但可以看出,在“法律与文学”的基础上,同时将“文学与法律”也作为研究领域,并非文字的游戏,而是在将法律作为主体的同时,也视文学为主体,从文学出发考察法律、以及文学与法学的互动,让科学主义的法律融入文学的人文主义,以文学的个性化审美和情感实现努斯鲍姆所说的“诗性正义”,同时使法律的公共理性问题成为文学的公共情感问题。
四
法律如何作用于文学
在“法律与文学”的视野内,文学不断地为法律提供着营养和反思的空间,那么,在“文学与法律”的视野内,根植于文学的土壤,法律可以为文学提供什么呢?对此,“法律与文学”研究的“鼻祖”波斯纳就曾给出过提示:“法律家的视角也可能有助于文学的研究。例如,可以使读者更好理解和欣赏某些文学作品;法律批评家还可以对文学研究有所贡献,即提出一些重复出现的文学作品处理法律问题的特点等等。”如今,以文学为主体,可以从法律那儿获取什么?“法律与文学”作为一个研究领域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历程,在其面临未老先衰之际,“文学与法律”如何接续?
(一)法律作为书写:丰富着文学的生成
人类生活五彩缤纷,然而,“太阳底下无新事”。仔细分析,千变万化的文学作品大致可以归入不同的母题,如“英雄”母题、“撒旦”母题等,围绕这些母题,文学创作者们不断地从社会生活中挖掘那些不同寻常的奇特的地方。母题是文学永恒的主题。其中,法律是重要的文学母题来源之一。比如“复仇”就极具代表性。法律的出现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复仇尤其是私人复仇现象的发生,却进一步成就了文学书写的“复仇”母题,甚至,在一些没有成文法的地方,形象化的戏剧直接被作为法律的一种表达。复仇是一种代价昂贵的获取正义的方式,并不值得提倡,但在特定的情形中、囿于特定的环境、面对特定的对象,又会成为一种难以避免的“选择”,因此,即使在法治相对成熟、法律相对完善的时代与地区,“复仇”现象也时有发生,使得这一题材始终没有淡出创作的视野,文学的这一母题因此也不断地被丰富。而且,复仇与因果报应还经常被作为推动情节发展的重要文学手段。法律文学中,不仅有仇恨、有法律,也有人在世界上的无助、孤独,有与现实的妥协,也有成长的过程。同时,神话中的复仇、传说中的审判被认为是部分法律的缘起,或者说一定程度上激发了部分法律的出现,而在今天几乎无处不在的法律,更是可以成为也已经成为文学想象的巨大空间。
法律可以减少或者避免复仇,却也可能引发或者带来复仇,张扣扣的“复仇”换来了死刑,也引发了法律内外人们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或法律与人性之间本就存在的悖论与张力给文学提供着充分的创作余地,这一点在“冤案”题材的文学生成中也有直接体现。“冤案发生及伸冤过程,尤其主人公的悲愤抗争,及主人公和大多数人对法律秩序(包括制度和司法者行为)的极度失望,是人们熟悉的冤案作品的叙事模式,可使情节曲折复杂、跌宕起伏,使主人公内心饱含洗刷冤屈、企盼昭雪,大多数人饱含同情和无奈,进一步,能使读者感染、激愤甚或深思”,因此,围绕“冤案”及法律,文学可展开并不断开拓对人的生存、欲望、言行、思想等的复杂的描写。
“法律与文学”运动的主要理论家伊恩·沃德曾提到,以法律情境描述更为广阔的人类境遇。法律蕴含着冲突,冲突构成了吸引人的魅力。冲突的事、冲突的人、冲突的场景,容易成为经典的文学情节,而情节的表现力关键又在于细节的描绘。与基于法律原则和公共政策的复杂、雄辩且符合逻辑的论证相比,基于法律技术细节的论证,更具戏剧性,所以说法庭即剧场,可用法律诉讼的表达推动情节,尤其是对抗制诉讼、法庭抗辩等通常具有文学的戏剧性效果。如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围绕着“一磅肉”的细致入微的解释与辩论让人津津乐道,其中表现出的法律的诡辩与博弈让法律人关注的同时,更值得文学人思考如何将其作为文学表现的对象或素材。就像拉德布鲁赫所说:“在席勒那里,法的理念及其紧张关系始终都是其戏剧的中心,尤其是合法秩序与伦理自由之间的悖论。”波斯纳也认为“实质正义与司法正义的紧张关系是法律文学中经常出现的主题”。再如莫言的《檀香刑》,正是以古代中国的刑罚为视角,围绕“凌迟”等极端暴力的刑罚手段设计情节,读者读来虽感“毛骨悚然”,但在奇异的阅读与视听体验中对当时的刑罚手段有了身临其境的形象化的认知,作品也由此展现了宏大的历史叙事、粗鄙却又悲壮的民间世界,既震撼人心又饱含人文关怀。这些文学作品对于法律细节描绘的成功,波斯纳作了阐述:“技术细节让人眼花缭乱,惊讶不断,满足了受众对于法律真实形象的预期,并且较为容易陈述。”由此可见,建基于确凿证据和技术细节基础上的复杂的法律事实,以法理情理事理冲突的生活现实为文学提供着独特的视角和鲜活的素材,丰富着文学的生成,是文学可以不断挖掘的富矿。
从“复仇”到“冤案”,从古代公案小说到现代悬疑、侦探、犯罪、诉讼类的文学作品,法律或涉法问题以其独特的冲突性、戏剧化、现实性等质素,容易成为也一直是文学创作的素材来源,但法律的基本属性也容易带来创作的局限,正如有的学者在论证“秋菊的困惑”时曾指出的,反思秋菊的困惑,要超越对文艺作品的“素材”式方法论预设。在“文学与法律”的视域下,以文学为主体,用开放性书写在法律涉及的基本母题上展开多元化的叙事,进而连接人性母题,或可突破局限。即使开始创作的时候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规范塑造人物、设计情节,但写着写着,或许走入想象的“歧途”,脱离了通常的轨道,这也许正是“有关法律的文学”的奇谲与魅力所在。
(二)法律作为修辞:提供文学的非现实隐喻
文学与法律,都是历史与文化的产物,也都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的刚性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教化的功能,而中国传统文化“文以载道”的意指无疑也使文学承载了这一功能,但二者实现这一功能的方式是不同的。文学是以形象的非现实方式发挥影响的,而非现实的形象又源于现实或对现实的思考,包括对法律制度实践与法律现象的思考。文学作品及影视剧引发关注、进而影响某个法律规范或政策的实施时有发生。如《我不是药神》的上映促成了部分罕见病药品被纳入医保,为罕见病患者带去福音,对挽救其生命与家庭提供了极大的帮助。《第二十条》的上映让严肃、专业的“正当防卫”法律条款感性、生动地飞入寻常百姓家,让见义勇为者更有力量,让违法作恶者受到惩罚,让公平正义的法治追求成为社会行为的自觉。再如有关同性恋题材的文学作品和影视剧引发少数人权利是否应该得到保护的讨论,并在一些国家产生了实效,使同性婚姻予以合法化。这些作品由于对相关现实和社会存在的艺术表现实现了文学对法律的影响,体现了文学的法律教化价值,它们未必伟大和永恒,却因其塑造了或鲜明或复杂、或平凡或传奇的形象,产生了巨大的现实影响,有时成为现象级作品。在现实生活中,大众参与法律生活的实际空间是极其有限的,文学作品中的法律想象,则为大众提供了这种可能性。从读者接受理论来看,文学对于法律的书写将法律现象、法律事件、法律情节转化成大众容易接受的文化和价值,也有助于读者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反过来,读者对文学作品中的法律的讨论也可以进一步延长文学的生命力。如《秋菊打官司》,正是由于法学界的不断讨论和研究,使其常说常新,进而维持了其在影视界、文学界的地位。还有古代公案小说等,本来文学界知之甚少,几乎不被人注意,但由于相关研究者对其中描写的古代法律的关注,使其逐渐为人所了解。电影《第二十条》也得益于法学界的广泛传播。
文学与影视戏剧等往往对群众有很大的影响力,因为它们塑造和显示了鲜明清晰的形象,尽管它们可能是虚构的,但虚构未必虚假,法律的世界是现实的,但现实未必是唯一的真实。文学作品中的法律问题,在法律实践中可能是伪问题,但反过来,法律实践中的问题出现在文学实践中,并不存在真伪。对此,法国社会学家勒庞亦有类似的解释:“分析一种文明时,我们就会发现,支撑该文明的实际上正是那些神奇的、富有传奇色彩的事务。在历史上,表象总是比真相发挥着更重要的作用,非现实的因素总是比现实的因素更为重要。”此时,真实和非真实的界限与区分几无实际意义。法律的规范性强调是非对错,而现实的对与错之间有巨大的灰色地带,在这一点上,法律给文学提供了想象的基础和巨大的空间。真实的法律案例有可能是简单的,但文学表现是丰富的,这是非现实的文学的价值,而现实的法律与相关现象可以激发非现实的文学的想象。2025年盛夏,一货运列车故障导致一客运列车停滞并停电,几百名乘客被密闭在黑暗、闷热的车厢中近三个小时,此时,如果打开车门,会有坠落的危险,因为车辆所停位置并非站台;继续密闭,已有乘客开始出现中暑症状;如何选择?一种可能、或然的危险与正在发生的危险,哪一个更危险?终于,一名男子坚持不住了,拿起车厢壁上那把“非紧急情况严禁触碰”的金属锤砸开了一扇窗户的玻璃,结果,一边是车厢里的欢呼声,一边是铁路民警带走男子批评教育。那么,是男子违法了吗?如果是,那么《民法典》里的“紧急避险”如何解释和把握?是警察错了吗?如果是,那么应急预案的“紧急程度”是否违背了“生命权”大于“财产权”的基本原则?这一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其中,有法律问题但又不全是法律问题,如公民的“自救行为”和“守规守序”孰先孰后、孰轻孰重、用何标准、如何判断?对这些真实发生的事情和现象用修辞、隐喻展开文学叙事,其讨论空间、象征意义和生命力都值得期待。正如学者张灵等所言,针对某些问题,“卓越的小说家会在政治哲学家、法哲学家、社会学家还不便书写或无力书写、阐释的时候,以小说这种独特的方式予以表现和探寻”。
现实的非现实构成了“隐喻”。在文学领域,隐喻,不仅是一种修辞方式,还是文化的内容单元,是在彼类事物的暗示之下谈论此类事物的文化行为,代表着一种文化对某些现象的共同理解。性别、种族、政治,都可以作为一种隐喻出现在文学作品中,法律也可以。法律对人的规范、约束甚至异化,通过人物、场景、故事等文学的方式表现出来,有助于将人与人生的困境、人与社会的紧张关系融入人们共通的情感之中,进而达到文学追求的经典与永恒。如加缪的《局外人》,法律与宗教的隐喻无处不在,主人公以杀死阿拉伯人等匪夷所思的荒谬方式完成了自己的成年,确定了自己生活方式的全部正当性,而这一切都是建立在违背道德、礼俗、宗教和法律的基础上的。其中的悖论与张力构成了该作品永恒的魅力。法律作为文学中的一种隐喻,既可以是背景,也可以是语境,还可以是情节,可以与文本若即若离,也可以时时互动。“法恰恰建立在悖论和对立命题的基础上,例如突然与应然、实在法与自然法、合法的法与革命的法、自由与秩序、正义与衡平、法与仁慈,等等。”文学创作者可以从法律及相关法律现象中发现悖论、荒谬、无常,可以突破时空限制,在隐喻中更加自由地言说法律难以言说的东西。就像玛莎·努斯鲍姆在《诗性正义:文学想象与公共生活》中所表述的:“这个文学裁判是亲密的和公正的,她的爱没有偏见;她以一种顾全大局的方式去思考,而不是像某些特殊群体或派系拥趸那样去思考;她在‘畅想’中了解每一个公民的内心世界的丰富性和复杂性;这个文学裁判就像惠特曼的诗,在草叶中看到了所有公民的平等尊严。”
(三)法律作为叙事:拓展文学表现的空间
法律视域习惯考虑法律本身的规定,文学视域则可考虑法律规定背后的现实生活,在法律与真实人生及社会多元文化的纠缠中寻找文学表现的空间。法治已然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法治所提倡的“权利与义务”也早已深入人心,然而,社会的复杂与多元,人的经历的差异与独特体验,不是所有的“理”都被法律所容纳和表达,那些法律不能或没有囊括的或没有体现的,却也是实实在在存在于社会人心体验中的,也必然在真实生活中与法律产生千丝万缕的关联与纠缠。正如学者刘星对卡夫卡作品的评价:“卡夫卡深入描绘法律的‘秘密’、行业性质,同时展现故事中人际关系及社会秩序的有条不紊,使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相得益彰,显然这将多数人普通人不置可否、旁观、沉默的态度和现实社会平稳状态的内在逻辑联系以读者难以质疑又需深思的方式揭示出来。”没有文学的书写,普通人对法律的态度以及法律给普通人的影响可能就会被忽略,就像鲁迅笔下的小人物,祥林嫂、阿Q等,他们在生活中通常是被忽略的,没有文学的书写,基本是不会被看见的。法律现实中有大量的经常被忽略的人,如受害者、被判刑者、输官司者等等,因为法律生活通常止步于纠纷、争端的解决,而置身其中的人包括纠纷、争端解决后他们的喜怒哀乐与生活日常,就很难被注意了,法律通常关注解决争端,不甚在意人的感受,所以就有了“秋菊”们的困惑。
“秋菊”们的困惑也是人们对法律的困惑,这些困惑处完全可以成为文学的想象处。法律是明确的,但生活是模糊的;法律讲规则,但生活讲情感;法律经常说“此事与本案无关”,生活却总是千丝万缕地相关。尽管法律应面向未来情境,但这一未来通常紧密连结着当下,尤其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进程中,在法治与礼治等的二元对立中,对法治的推崇与强调,使其与社会生活、文化传统等难免产生矛盾,在法治实践中,这种矛盾可能是被忽略、压抑的,或者讲不清楚的,而这些如能被文学捕捉到,也许会促成表现的可能性,通过文学创作去讲那些法律在讲、想讲却讲不清楚的事情。换句话说,当人物行为或事件发生在现有法律框架之外,或处于法律模糊地带时,天然的叙事张力便产生了。而文学则热衷于探索这些“法外之地”,描绘生命个体在其中寻求正义、生存或挣扎的情形,以及人对命运的抗争。因此,复杂的法律现实包括未来更复杂的法律盲区,无疑是文学叙事的沃土。
法律作为叙事,叙事的主体是人,法律是规范的,而人是复杂的,文学描写和表现法律,归根到底讲述的是人,是人在法律面前或法律带给人的态度、情感、生活和命运。电影《默杀》的票房轻松破10亿,虽然其创作初衷主要是针对当下频发的校园欺凌、家暴、偷拍等伤害和侵权行为,以此引发更多的社会关注,推动社会治理,带有明显的教化目的,但它带来的不仅是法律层面的思考,其中的受害者、施暴者、旁观者的行为也引发了讨论和深思,面对这些行为,普通人应该沉默、纵容、隐瞒还是抵制、勇敢地站出来?当然,电影本身直接传递的是要勇敢地用法律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权利。但观众看了有触动,这种触动也许已经不限于权利和法律,这是法律作为叙事带给文学的深沉的书写和表达空间,它可能是一个故事、一段生活或者一段命运。
法律作为叙事的文学可以超越法律。法律意在规范社会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无处不在,这与人的社会化和现代社会治理有关,而人之所以为人,除了区别于其他动物的社会性的一面,其更本真的生命体的一面则构成了底层逻辑,而这是容易被法律所忽视的。因此,在法律实践中当二者出现矛盾冲突,法律自然地会以规范为先导,人性容易被忽略,不时会出现叫人感到无奈、无力甚至戏谑与荒诞的现象,这给文学揭示世界恰恰提供了启发,就像卡夫卡笔下受审判的囚犯、渺小的像甲虫似的人,以及加缪笔下的人物世界等等。法律作为叙事的文学不仅可以个性化的情感表达引发共鸣,转化公共情感,进而达到努斯鲍姆所说的“诗性正义”,实现“国家和时代的平衡”,还可以书写人类生活的脆弱性和不确定性、复杂性与特殊性,帮助我们认识人类自我甚至穿透世界的本质。
(四)法律作为价值:诗性正义的源泉
法律规范的是现实世界的问题,但人既是现实世界的,也是精神世界的。文学以对现实世界的人的关注实现对人的精神世界的观照。现实世界的法律不是万能的,甚至不是完全正义的,现实中总会有一些特殊的困境,针对它们,仅用法律的方式可能是无法应对、言说的。如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案”,既是维护程序正义的典型案件,也被认为是程序正义牺牲实质正义的典型案例,这样的事实并不少见,但在现实生活和现实法律世界,问题又无从解决。将类似法律现象纳入表现的视野,以对某些法律的怀疑、嘲讽甚至揭露,实现对社会矛盾、人类生存困境的艺术观照,以人性的视角观察和理解法律现象,引发人的思考,可以是文学的选择,也是文学的一种价值所在。正如文兵教授在对《纽伦堡审判》等影片的分析中提到的,“我们不必追究影片是否真实再现了那个审判与审讯,也不必追究影片是否反映了真实的艾希曼。这些对真实的探求,那是史学家、法学家等的事。影片如能给我们带来思考,那就是它的价值所在”。“作家们关于法的表达往往要比法哲学家的表达更有影响,渲染力也更强,因为他们更加深植于实际存在之中,不仅仅存在于思维,而是存在于全部的人性之中;或者使用滕尼斯的说法,不在于自由活动意志,而在于本质意志之中。”学者们的论述在指出法律与文学的区别的同时,更表达了文学相对于法律的“优势”。法律代表的是现实和主流的价值观,可以规范行为、维护秩序,却有时难解“秋菊”们的困惑,而“文学可以反映和加强现有的假定,同时也能够批评和质疑既定的范畴和价值观”。“艺术家创造了另外的自主的世界,挑战上帝作为唯一的造物主,同时也挑战国家权力试图对关系的规范和命名。”文学相对于诸多社会现实,批判性是其极重要的价值,而法律则是其批判价值的重要来源。
法律作为文学的一种价值元素或价值观表现,不仅是文学表达的一种对象、一种隐喻、一种叙事,也是一种价值形态或特殊尺度。在没有成文法的时代,文学可以作为法律的形象化表达,提供评判标准和裁定依据。今天法律的不足、困境、甚至狂妄荒谬等则可以带给文学更多人性的思考和艺术批判的价值源泉。法律倾向于维护现有秩序,文学在描述现实的同时通常还预示着时代的变化:“文学是理想主义的,往往面向未来,或多或少地否定现实;而法律是功利主义的,它的首要任务是维护当前秩序。文学旨在制造(文学意义上的)悲剧,而法律谋求消灭(现实生活中的)悲剧。”就在这文学意义上的悲剧和现实生活中的悲剧之间的拉扯中,充满了文学与法律的张力,法律会随时代变化不断地调整,文学却始终守护着不变的人性。法律作为价值元素或尺度,可以为文学提供一种阐释的思路、一种价值选择的标准,不仅是法律的,也有可能是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历史的等等,因为,法律实践是一种广泛的社会实践,现代国家都将法律作为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人们的生活也不可避免地跟法律有着或远或近、千丝万缕的关联,法律对于现有社会秩序的维护使其价值标准倾向于公平、正义,尤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而人是情感的、丰富的、个体的,有限的价值标准遇到无限的包罗万象的生活,势必碰撞出不同节奏、不同韵律、不同色彩的人生与命运的交响曲,这些如能进入文学创作者的视野,则是很好的书写的源泉,尤其是批判性书写的可能的依据。当然,法律作为价值的文学不能把批判作为创作的出发点,也不能停留于批判,关注法律实践中的人,法律给人的情感、人的生命带来的影响,书写人与日常的磨合、与命运的抗争,是法律可以带给文学的人文价值,从这一意义上来说,法律不仅可以为文学书写提供法律文化记忆,其自身也是时代和民族的文化记忆。
法律可以成为文学的隐喻,助力文学的批判性,可以为文学提供独特的视角和丰富的素材,也可以提升文学的现世价值,但文学不宜也不会因法律的介入而变得抽象枯燥,法律“将人藏在行为背后”的表征不恰好满足了文学超越具象、崇尚飞扬灵动的要求吗?因此,法律之于文学的意义更在于将对社会的法理与法律观察以生动传奇的情节和波澜起伏的情绪予以表现,以正义丰富诗意,而不是削弱甚至抵制诗意。换句话说,要将法律问题或法律元素有机而又巧妙地融入文学性之中,因为“作者的见解愈隐蔽,对艺术作品来说就愈好”。法律的理性可以激发文学的想象,丰富人们对人、对世界的认识。法律之于文学的意义大小不在数量与内容的多寡,而在文学是否因为有了法律的元素而变得更为深刻。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是固定不变的,而经典的文学作品可以永恒,就在于文学的诗意。流动的法律遇上文学的诗意,在诗意的流淌中倾泻对人、对世界的深度思考,完成文学与法律的诗性正义。
(五)法律作为想象:激发文学的预知
文学故事有时会为法律实践提供一种可能结构,而这种可能结构也真的有可能被未来的法律实践所复制。这提醒我们重视文学的想象对法学的意义。但如果反过来,把法律作为想象,也许会颠覆大家的认知,因为法律是服务于现实社会的,所以一定是真实的,对于实际运行中的法律而言,毫无疑问是这样,但我们从法律实践的全链条来看,法律也有想象的成分,比如立法,立法常常是指向未来情境的,为未来制定的法律一定程度上是基于“模拟现实”的。由此看来,法律,如前面所论及,不仅可以是文学描写的对象,还可以作为想象,使文学得以预见、描摹、甚至“预演”未来可能涌现的、令现有法律体系措手不及的难题和全新的伦理困境。当下社会的监控、算法、数字化等带来的诸多现象和问题,在科幻文学中大多都可以找到原型,如胡凌等在《法律科幻问答》中提及的《雪崩》的描写:“所以他现在干起了这份工作。它跟聪明或创造力没关系,但也不需要与他人合作。这行当只有一个规矩:别看速递员一副自信无畏的模样,但无论谁叫了外卖,这份馅饼就必须在三十分钟之内送到……”这不就是“困在算法里的外卖员”的现状吗?
法律作为想象,可以激发文学构筑关于未来的寓言。这一点在科幻文学上表现得最活跃。早在人工智能的萌芽期,《银翼杀手》就通过德卡德的追捕与罗伊·贝提的觉醒,将“何以为人”“意识与权利”的哲学拷问具象化,尖锐地提出了“仿生人”的法律地位问题:他们是否拥有“人”的生命权、自由权?伤害或杀死他们是否构成谋杀?当技术能创造出拥有情感、记忆甚至超越人类智慧的实体时,现有的以“自然人”为核心构建的法律主体资格、权利责任承担体系将如何重构?阿西莫夫的“机器人三定律”中“保护人类”与“服从人类”的内在逻辑冲突本身就是一种对未来机器人伦理法的文学想象,也是对未来法律规则可能的复杂性的寓言。《使女的故事》描绘了一个利用生物技术对女性身体和生育进行系统性剥夺与控制的社会,也成为了对基因编辑、人工子宫、生殖细胞商品化等技术可能引发的巨大法律问题的预警:个体对自身基因信息的绝对权利边界何在?胚胎的法律地位是什么?等等。再如一些描写环境巨变的文学作品像《被淹没的世界》《湮灭》等,不仅描绘了生态灾难,也隐含着对“气候难民”法律地位、水资源等生存必需品配给制度的公平性、责任追究等问题的思考,有的则触及了人类与非人类智能如外星生命接触时可能产生的、超越现有“国际法”框架的“星际法”问题。这些饱含了对未来预见的文学作品也充满了对法律的想象,法律作为想象给文学描写未来的法律世界尤其是法律领域的冲突提供了广阔的书写空间。
法律作为想象,为文学深度描写未来可能出现的法律困境带给人的影响提供了可能性。法律条文往往客观抽象地规定权利和义务,而文学可以通过人物命运、情节冲突,将未来法律问题可能带来的对人的具体伤害、不公乃至人性扭曲生动地呈现出来。如《使女的故事》中对作为“行走的子宫”的奥弗雷德的屈辱与恐惧的描写,远比任何关于生育权法律条文的理论辩论更能刺痛人心,警示着技术失控可能导致的非人化后果。在《仿生人会梦见电子羊吗?》中,德卡德对罗伊·贝提的共情与对其“非人”身份的认知冲突,正是未来法律在界定“新主体”权利时必须直面的情感与理性的撕裂。这提醒着我们未来的法律问题可能是更加复杂的难题,涉及核心价值的更加剧烈的冲突,对法律本身而言,它往往隐含其中,难以被清晰明确地作出判断和取舍,这给文学表达提供了一定的契机,因为文学恰恰擅长展现复杂性,其他领域说不清楚的事情正是文学要着墨的地方。以法律作为想象的文学书写在冲击人的情感的同时,也在揭示着法律背后更深层的人性挣扎和哲学悖论。
法律可以助力文学构想未来的法律形态。人工智能等的快速发展,会不会给未来的法律形态带来根本上的改变?法律形式、制定主体和执行方式会发生哪些变化?这在法律领域至少是目前很难做出具体的预判和推演,但文学有可能。如班克斯的“文明”系列科幻小说中AI管理着近乎乌托邦的社会,其法律更多地体现为AI调解和规范,而非今天人们已经习以为常的强制性的条文。未来法律问题的复杂性与奇诡性,为文学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叙事空间和思想深度,挑战作家去描绘超越当下认知的冲突与人性考验。因此,法律不仅是文学表述的“对象”,更成为文学主动探索和想象的途径。当然,对于文学来说,法律作为想象,不一定非要据其创作法律文学作品,来源于法律却并非一定要有法律的痕迹,或许只是以法律激发文学感知与书写未来的更多可能性。
结语
在中国,“法律与文学”作为一个研究领域的前30年,法律人以法律为主体,通过对文学的分析和借鉴,为法理、立法与司法等提供了诸多思考。同时,作为交叉研究,不是限制在某一个专属领域,而是交叉的双方或各方互相支撑、互相成就的,因此,如果将“文学与法律”作为研究领域,以文学为主体,在文学的范畴内讨论法律,就能用一般社会个体眼中的法律取代专业法律人眼中的法律,并且将其置于更为广阔的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和更为深邃的人性之中,以文学的视角观照法律、以文学的需求“运用”法律,以文学的审美书写法律。法律主体的“法律与文学”研究,有解决现实问题的预期,而文学主体的“文学与法律”研究则有艺术的预期,不仅以法律作为题材、隐喻和尺度,更以法律作为叙事和想象,帮助文学创作者和文学研究者思考法律的文学表达和审美意蕴,激发文学与法律互动的新的可能性。如此,以文学的诗意灵动和艺术追求,或可为挽救“法律与文学”之未老先衰做出一种有意义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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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6年第1期目录
【绿色发展】
1.碳期货交易监管问题的制度因应
吕靖文(5)
【人文哲思】
2.比较文明视野下的文教立国传统
刘毅(21)
3.文化主体性视域下民法典教育融入高校思政课的具体路径
袁芳、何奥(33)
【社科前沿】
4.政治风险、风险感知与企业海外投资
李泳(46)
5.对外卫生合作原则的制度实践与路径塑造
金成华(63)
【法治文化】
6.儒家思想对金朝法制的影响
邵方、白岩(79)
7.法秩序之形塑:清代商雇巡役制度的基层运作程序研究(1736—1850)
王东阳(87)
8.法律于文学何为
——从未老先衰的“法律与文学”说起
张晶晶(97)
【热点聚焦 | 智能传播与国家社会治理】
特邀组稿:祖昊
9.智能技术嵌入与基层政治沟通转型:变革、挑战与未来路径
何晶、李墨馨(110)
10.回归马克思主义实践观:重思技术政治学的理论路径
李瑛琦(119)
11.智能技术的治理可供性研究:基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考察
程朗(131)
12.AI竞合去中心化态势下全球人工智能治理的挑战与重构
韩娜、董小宇(140)
13.“接入·切换·游牧”:大模型语境下用户的多平台使用行为研究
——兼论其治理启示
姚俊臣、夏以柠、张洪忠(152)
【法学前沿】
14.刑事司法数据分类分级规则及保护机制构建
陈雨楠(169)
15.论专门矫治教育中惩戒权的行使及其限度
罗全蒙(182)
16.姓名的商业化利用:保护模式、规范构成与司法救济
唐兴华(193)
【青年论坛】
17.重整融资超级优先权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兼评《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第62条
叶雅冰(208)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创办于2007年9月,是由国家教育部主管、中国政法大学主办、《学报》编辑部负责编辑出版的综合性人文社会科学学术刊物。现为双月刊,大16开本,每期160页,逢单月10日出版,设有:“法治文化”、“学术论衡”、“学人讲坛”等栏目。《学报》坚持学术自由、兼容并包的编辑取向,崇尚扎实创新的学风,积极推进学术交流与对话,得到了学术界、期刊界同行的充分肯定,对中国的法治建设和法学发展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和影响。创刊以来,《学报》首发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等刊物转载的篇次在国内政法类院校学报中名列前茅。其中我刊重点、特色栏目“法治文化”编发文章近百篇,已有二十篇文章被《新华文摘》等转载,产生了良好社会反响。近年来,环境资源法学的论文也正在成为我刊编发文章的又一个亮点,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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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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