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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预算管理是加强社保基金管理,规范社保基金收支行为的重要举措。通过开展社保基金预算管理审计,全面摸清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规模及预算执行情况,揭示基金预算编制、筹集、使用及运行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促进社会保险基金高效运行。为了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编写了社保基金预算管理审计指引,供审计人员工作参考。
一、基金预算编制方面
1. 社保基金预算编制不完整、不准确。
审计思路方法:审查社保基金预算编制情况,对比上年预算执行、实际结余等情况,审查基金预算编制有无漏项,是否完整、准确。
通常表现形式:基金收支预算未综合考虑统筹地区上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保缴费比率增长、社保待遇标准变动等因素。
定性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六条、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第九条。
处理处罚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三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2. 违规调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通常表现形式:未经批准,调整社保基金预算收入或支出。
审计思路方法:对比各险种基金预决算收支余各科目之间差异,审查预决算差异较大且未编制调整方案报批等情况,以及基金预算约束不强等问题。
定性参考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第十二条
处理处罚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二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二、基金筹集方面
1.财政补助资金未足额到位。
通常表现形式:未足额安排本级资金、补助资金未在年底前支付至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审计思路方法:根据有关政策文件及预决算报表,掌握各级财政应安排补助资金金额;审查资金安排拨付文件,核实是否足额安排本级资金,以及各级补助资金是否在年底前支付至统筹地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定性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34号)第四款。
处理处罚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三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2. 被征地农民未参保。
通常表现形式:被征地农民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审计思路方法:了解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及执行情况,获取被征地农民最新数据,通过身份证号码,关联被征地农民和养老保险参保数据,筛选出未参保的疑点数据,交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分析未参保的原因,核实是否存在财政补助资金不到位的情况。
定性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六条。
处理处罚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3 违规出台一次性补缴政策。
审计思路和方法:了解各地被征地农民等特定群体补缴政策出台情况,通过筛选补缴人员明细表,将补缴时间长、补缴时间集中的人员形成疑点数据,延伸相关经办机构、补缴单位和个人,核实补缴情况。
通常表现形式:违规出台一次性补缴政策,为被征地农民等人群办理了一次性补缴手续。
定性参考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第一款。
处理处罚参考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第一款。
三、基金使用方面
1. 挤占挪用社保基金。
通常表现形式:违规将社保基金挪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审计思路方法:向人社、财政部门了解社保基金账户多方对账程序、方法、对账时限要求;审核人社、财政、银行多方社保基金账户对账报告,重点审查财务账异常收支项目;审核社保基金账户银行对账单,重点关注有无银行对账单已记录发生资金收入、支出,而社保基金账户财务账无相对应记录的项目资金。
定性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
处理处罚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2. 违规增加养老保险待遇发放项目。
通常表现形式:自行出台政策,违规将独生子女费等待遇支出项目纳入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范围。
审计思路方法:查阅法规政策文件,了解国家和被审计地区在审计期间各年度各类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项目和计发标准;筛选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明细表中的待遇发放项目,找出国家已取消或未明确规定的计发项目;取得地方出台相关待遇项目的规定文件,核实是否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对基金明细账等财务资料进行核查,关注是否有违规发放待遇情况。
定性参考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72号)第四款。
处理处罚参考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72号)第四款。
3. 向不符合条件人员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通常表现形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不严,违规向死亡人员等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审计思路方法:通过身份证件号码,将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明细表分别与公安部门、民政部门、疾控部门的死亡人员明细数据关联,比对死亡日期与养老保险待遇对应期间,筛选出死亡后仍领取养老待遇人员信息,形成疑点数据明细表,区分不同养老保险种类、多领取时间区间及多领取金额,分类进行汇总统计,计算多发养老保险待遇金额,将形成的结果延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确认。
定性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条、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第二款、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七款。
处理处罚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4. 重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通常表现形式:同时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三个险种中任意两个险种待遇。
审计思路方法:获取个人基本信息表、待遇支付明细表,通过身份证件号码,在待遇支付明细表中,对职工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数据进行险种内和险种间比对,筛选出同一人、同一时段重复领取养老金问题线索,将相应比对结果下发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并对其核实结果进行抽审。
定性参考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第七款。
处理处罚参考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第七款。
四、基金运行管理方面
1.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工作推进不到位。
通常表现形式:尚未实现基金统收统支、信息系统建设不完善,基金缺口责任分担机制未建立等。
审计思路方法:了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政策,审查是否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48号)有关要求,重点关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是否统一,包括缴费比例、缴费基数、计发基数、待遇项目、待遇调整是否统一;基金收支管理是否统一,基金征缴是否规范;地方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责任是否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一的服务平台互联互通信息系统建设是否按要求建成;经办管理服务是否统一,业务流程是否规范。
定性参考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48号)相关条款。
处理处罚参考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48号)相关条款。
2. 基金监管与内部控制不到位。
通常表现形式:社保基金经办机构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不到位、业务经办风险防控和预警监测缺失、数据实时共享比对机制未建立等。
审计思路方法:审查社保经办机构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是否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是否严格落实岗位不相容要求,各险种信息系统是否实现互联互通,业务经办与基金财务、社保与税务、社保与银行等系统是否实现一体化衔接等。
定性参考依据:《关于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的意见》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
处理处罚参考依据:《关于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的意见》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
3.上年度全省社保基金管理风险防控专项整治出台制度的落实情况。
通常表现形式:各地人社部门没有将当年年专项整治后出台的制度落实到位。
审计思路方法:对照《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控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防控数据共享比对工作机制的通知》、《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领域风险警示教育的意见》、《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审查各地人社部门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完善内部管理与监督,加强社保基金监管领域风险警示教育,规范社保卡发行、应用和管理;各级人社、法院、公安、民政、司法、卫健、残联、电子政务外网管理等部门是否建立数据共享比对工作机制。同时,对上年全国社保基金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审查。
定性参考依据:《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控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防控数据共享比对工作机制的通知》、《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领域风险警示教育的意见》、《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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