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江镇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2月20日晚,隆江镇组织镇派出所、应急管理办、综合行政执法队、专职消防队等力量,在辖区内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查处涉嫌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2处,查获烟花爆竹一批。目前,涉案物品已安全转运处置,涉案人员由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中。
温馨提示: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缺乏严格的安全管理,产品质量无保障,储存条件简陋,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未经依法许可,不得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相关法律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部分来源:市公安局揭东分局、 隆江映象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