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津高法】

202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一年多来,各地法院深入贯彻《指导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努力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一次性解决,取得一定成效。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分两批发布5个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天津法院一案例入选第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某安装公司诉某物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合并审理关联纠纷 促进争议一揽子化解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至2024年8月期间,天津某安装公司应天津某物业公司委托,陆续完成小区台阶维修、单元门更换等43项零星维修项目,因物业公司欠付部分款项诉至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阶段发现,该系列纠纷虽涉及不同法律关系,但争议源于双方持续性的业务合作,当事人固定、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同、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合并审理有利于化解纠纷、降低诉讼成本,故经当事人同意后,将43件纠纷登记编立为一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确认,双方对承揽项目完成情况及结算金额无异议,仅对付款方案有争议。物业公司表示资金周转紧张,希望分期偿付;安装公司则希望尽快收回款项。承办法官抓住矛盾实质,以“一次性解决全部纠纷”为目标,组织进行多轮调解,寻找双方权益平衡点,最终促成就全部43个承揽项目达成一揽子调解协议:物业公司分四期支付全部欠款,若任一期违约,安装公司可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该案从立案到调解成功仅用时15日。

典型意义

一是视情合并审理,实现矛盾纠纷集中高效审理。法院在立案环节主动识别系列纠纷内在关联,严格依照《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针对双方43项关联纠纷,依法适用合并审理规则,避免同类纠纷分案处理导致的程序重复、裁判冲突等问题,同时减轻当事人诉累,缩短审理周期,以程序集约化实现司法资源高效配置。

二是聚焦核心争议,推动一揽子解决关联纠纷。法院以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为目标,对43个承揽项目涉及的争议进行全面审查、一体处理。通过释法析理引导当事人达成覆盖所有项目、权利义务清晰、具有可执行性的整体调解方案,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及时修复商事关系,彰显了司法在解决复杂现实纠纷中的智慧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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