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宋某与鼎兴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因鼎兴公司无力支付工程款,双方于2019年12月签订《以房抵款协议》,约定用20套商品房抵偿2150万元工程款。但鼎兴公司迟迟未办理过户,2020年6月,案涉房屋被法院查封。宋某起诉要求确认对
房屋享有优先权,一审判决支持,二审却改判驳回,这个结局让人始料未及。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编号:2025-07-2-476-001 案号: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9民初68号民事判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民终868号民事判决
裁判要旨:
1. 以房抵款协议本质是债务履行方式的变更,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
2.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法定性和专属性,不能通过协议预先放弃。
3. 未完成所有权转移的以房抵款,承包人仍可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争议焦点:
1. 签订以房抵款协议后,承包人对原工程款是否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2. 以房抵款协议能否对抗其他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审判意见(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以房抵款协议仅为债权债务关系改变,并未导致物权变动。房屋所有权未转移前,承包人请求的基础仍然是工程款债权。优先受偿权作为法定权利,其存在与否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承包人接受以房抵款不等同于放弃优先权,在未实现物权转移前,法定抵押权依然存在。
深度解析
解剖:二审法院为何"翻脸"
宋某的败诉根源在于混淆了"协议约定"与"权利实现"的区别。他以为签了抵房协议就万事大吉,却忽视了物权变动的法定程序。更关键
的是,在房屋被查封后,他仍坚持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而不是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这是致命的策略错误。
借鉴:正确的做法应该是
如果宋某一开始就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而不是执着于房屋所有权,结果可能完全不同。成功的关键在于:
- 认清以房抵款的性质是"债的变更"
- 在房屋过户前保留优先权主张
- 遇到查封立即调整诉讼策略
- 优先权主张要趁早,不要拖延
延伸思考: 假如鼎兴公司在法院查封前就配合过户,宋某的处境会怎样?他将获得房屋所有权,但可能失去对剩余工程款的优先权。这提醒我们,法律保护的是及时行动、正确维权的人。
实务操作建议(特别重要):
1. 签订以房抵款协议必做三件事:
- 明确约定"在完成过户前保留工程款优先权"
- 设置过户期限和违约条款
- 同步办理预告登记或查封
2. 风险管控时间表:
- 签订协议:7日内确认房屋状态
- 协议签署1个月:启动过户程序
- 过户受阻:15天内发函催告
- 收到法院查封通知:立即主张优先权
3. 诉讼策略选择指南:
- 情况A:房屋未被查封→可诉请继续履行+协助过户
- 情况B:房屋已被查封→果断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
- 情况C:房屋存在多个债权人→优先异议之诉+执行分配申请
风险预警:以房抵款协议中的五大"定时炸弹"
① 陷阱一:协议写"债务清偿完毕"≠优先权消失
② 陷阱二:接受钥匙≠取得所有权
③ 陷阱三:口头承诺"会有优先权"≠法律保障
④ 陷阱四:只管协议不管过户=竹篮打水
⑤ 陷阱五:其他债权人抢先查封=前功尽弃
记住:建工领域的"以房抵款"看似简单,实则暗藏玄机。协议只是开始,过户才是终点。在通往物权的路上,每一步都要谨慎。
#以房抵款 #工程款优先权 #建工纠纷 #法律实务
(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案件细节各有不同,如有具体问题,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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