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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房产作为家庭核心资产,其分割问题往往是争议的焦点。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深入实施及2025年2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司法裁判规则在平衡财产原始出资与肯定家庭贡献之间呈现出更为精细化的趋向。对于离婚房产纠纷的处理规则,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张永国律师结合现行法律体系及最新裁判规则,梳理核心法律要点,供大家参考。

夫妻间给予房产的裁判规则

已办理转移登记的房产分割考量。根据《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同时,法院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这一规则改变了以往"加名即平分"的简单逻辑,既不能因短暂婚姻获得大额财产,也肯定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的约定处理。对于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但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的情形,《解释二》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这意味着给予方不能随意撤销该约定。

欺诈胁迫情形下的撤销权。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给予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补偿数额的确定因素。法院在确定补偿数额时,不以出资比例为准一标准,而是将共同生活时间、子女孕育情况、离婚过错、家庭贡献等因素纳入综合考量体系。

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分割规则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处理。根据《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这一规定保障了出资父母一方的利益,但同时要求法院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出资的处理。对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对房屋均有出资的情形,《解释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补偿比例的浮动规则。以双方父母出资比例为2:8为例,如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房产归属,具体分割时一般可以判决房屋归80%出资比例的一方,但补偿比例并非一定为20%,可能在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补偿比例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20%。

出资来源的证明责任。主张出资为借款或附条件赠与的一方,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约定存在,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离婚房产分割纠纷的妥善处理,不仅需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的裁判规则,更需结合具体案情理性应对。随着司法解释的不断完善,司法实践正从形式公平迈向实质正义,既保护物权原始出资,也认可家务劳动价值,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与家庭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