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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1年6月1日,廖某入职乌海市某公司,岗位为修理工。

廖某书写了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一份。

公司未为廖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廖某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8027元。

2025年2月10日,廖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被迫辞职

双方于2025年2月10日解除劳动关系。

2025年2月24日,廖某向乌海市海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

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后,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

一审判决:公司未缴纳各项社保,应支付经济补偿金32108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未为廖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公司未为廖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应当支付廖某经济补偿金。

廖某在公司处工作3年7个月9天,公司应当向廖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2108元(8027元/月×4个月)。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廖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2108元。

提起上诉:员工系自愿放弃社保,不应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上诉称,廖某于2025年2月10日单方面通知我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并未办理离职手续。

廖某自动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并与公司签署放弃缴纳社保协议,并非公司不给缴纳。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准确,请求依法改判不予支付廖某经济补偿金。

二审判决:放弃社保承诺无效,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应否向廖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公司主张廖某系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因双方约定或劳动者单方承诺而免除。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司应当支付廖某经济补偿金。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6年2月9日

案号:(2026)内03民终22号

【实务要点】

1.放弃社保承诺书无效

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法律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私下约定放弃社保,或者让员工签署的“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在法律上均属于无效行为。

2.被迫离职补偿金风险

即便员工曾签署放弃社保协议,若员工后续反悔,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被迫离职),法院依据最新的司法解释,仍会支持员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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