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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平顶山郏县发生的“夫妻当街殴打15岁女孩”事件,以一段触目惊心的视频引爆舆论。施暴者用砖块猛击女孩头部、拖鞋反复抽打面部,甚至对劝阻路人拳脚相加,导致未成年人丁某乐重伤昏迷。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涉案夫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但这场暴力事件暴露的法治意识淡薄、未成年人保护缺位等问题,仍需全社会深刻反思。

从民事纠纷到刑事犯罪的质变

从法律视角看,这起事件已突破普通民事纠纷的范畴。根据《刑法》第293条,施暴者“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若女孩最终被鉴定为轻伤以上,涉事者还可能触犯《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最高可面临十年有期徒刑。值得注意的是,施暴对象不仅限于冲突当事人,还包括劝阻路人,这种“借故生非”的暴力模式,正是司法解释中加重处罚的典型情节。

更值得警惕的是,涉事姐弟均未满16周岁,却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直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驾驶年龄的规定。监护人未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的安全教育职责,客观上纵容了未成年人的危险行为,埋下事故隐患。

暴力文化与监护真空的双重危机

事件发酵过程中,公众的愤怒不仅源于暴力本身的残忍,更源于对“以暴制暴”思维的集体抵制。

从路透视频可见,施暴者全程未尝试沟通协商,而是直接升级肢体冲突,这种“丛林法则”式的处事逻辑,暴露出基层社会治理的软肋。正如最高检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中强调的,此类案件往往与“家庭监护不力、社会干预滞后”密切相关。

值得关注的是,事件发生于大年初三,本应是人情往来最密切的时段,却成为暴力滋生的温床。

在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过渡的转型期,传统道德约束力减弱,而现代法治意识尚未完全扎根,当街施暴者或许认为“有理即可动手”,却选择性忽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对殴打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规定。

构建未成年人保护的立体防线

此案再次敲响未成年人保护的警钟。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体系,但在实践中仍存在执行断层。例如,公安机关对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车的查处力度、学校对校园周边安全风险的预警机制、社区对家庭矛盾的早期干预等环节,都需要更具体的实施细则。

从司法实践看,最高法近期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零容忍”,量刑时需体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本案中,即便施暴者因年龄因素免于刑责,其监护人仍需承担民事赔偿、心理干预等责任,这正是《民法典》第1188条监护责任的具体体现。

让法治成为化解纠纷的“最大公约数”

面对此类事件,我们需要超越个案的愤怒,思考更深层的治理命题。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小事闹大”的暴力事件。

公众舆论的持续关注,本身也是法治进步的体现。从“昆山反杀案”到“江歌案”,每一次全民讨论都在推动法律认知的迭代。此次事件中,网友对“未成年人保护”条款的精准援引、对“防卫过当”界限的理性探讨,正是法治社会公民意识觉醒的缩影。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每个公民都应成为法治精神的践行者。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唯有严格执法、精准量刑,才能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对于每个普通人,更需谨记:任何矛盾都不该以暴力收场,因为法治社会里,我们永远有比拳头更强大的武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