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刘先生在辽宁朝阳的承包地被征收为国有,但主管部门以其已领取过往征收补偿为由拒付此次补偿款,双方产生争议。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接受刘先生的委托后,委派律师通过行政补偿申请、行政复议以及诉讼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2025年12月,法院判决撤销主管部门作出的拒绝补偿《答复》,并责令其重新处理。

刘先生在辽宁朝阳某村有6块承包地,共计3.647亩。2012年5月,这些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然而征收过程中,主管部门却称刘先生的承包地仅有1亩,且该面积已于2005年至2009年分四次征收完毕,拒绝向其支付此次征收补偿款。为维护自身权益,刘先生委托冠领律所介入,曹永生律师接受律所指派担任其代理律师。

沟通中,刘先生向冠领律师反映,主管部门出示的部分补偿款领取记录并非他本人签字,即便此前有零星补偿,也只是针对土地临时占用,并非法定征收行为。据此,2024年6月,冠领律师代理刘先生向主管部门提交补偿安置申请,但主管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任何答复

在冠领律师代理刘先生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责令主管部门处理。主管部门于2025年1月作出书面答复,但仍以案涉土地已完成征收、补偿款已领取为由,拒绝了刘先生的诉求。为继续维权,冠领律师再次提起行政复议,但主管部门依旧维持原有意见,做出了不应补偿的《答复》。

无奈之下,冠领律师代理刘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补偿纠纷诉讼。庭审中,主管部门提交2008年征地批复及2012年案涉征地批复,主张刘先生已在前4次征收中领取补偿,且此次征收程序合法、依据充分。

对此,冠领律师明确反驳:2012年征地批复晚于2009年近三年,主管部门未提供任何文件或记录,证明该批复与2005年至2009年的四次征收存在追溯覆盖或批次整合关系。

同时,主管部门未能提交四次征收对应的单独用地批复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记录,无法证明该四次征收履行了“先审批,后征收”的法定程序,也未明确四次征收涉及刘先生的具体土地面积、补偿标准,仅以“一亩土地已领补偿”为由拒绝2012年整体征收补偿,明显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2025年12月,法院经全面审理,充分采纳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判决撤销主管部门作出的《答复》,并责令其限期对刘先生的补偿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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