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 董事/高管在任职期间设立与所任公司经营范围、地域高度重合的一人公司,构成违反竞业禁止与忠实义务,所得收入应归原公司所有。
2. 归入数额以违信公司同期开票销售额为基础,参照行业平均利润率酌定(本案1.5%),并扣除必要成本,计算得出应返还金额。
3. 一人公司情形下,股东不能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应对公司获利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按持股比例(100%)全额返还。
【基本案情】
甲建筑劳务公司于2012年10月30日经工商注册成立, 注册资本10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被告昂甲,股东为昂甲、陈某、张某,前列股东投资占比分别为40%、30%、30%。公司经营范围为:建筑劳务、劳务派遣、批发建材、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2015年4月10日,甲建筑劳务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选举昂甲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兼经理职务。2016年8月24日,甲建筑劳务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选举陈某为公司监事,其他不变。2022年12月13日,甲建筑劳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由陈某、昂甲变更为张某、昂甲。监事由陈某变更为张某。昂甲于2020年8月14日经工商注册成立乙建筑劳务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为昂甲。经营范围为:建筑劳务分包、建筑材料销售、施工专业作业、机械设备租赁、保温材料销售、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家政服务(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2022年7月27日,乙建筑劳务公司投资人由昂甲100%持股变更为余某持股80%、昂乙持股20%, 公司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由昂甲变更为余某。
昂甲在担任乙建筑劳务公司100%持股股东、总经理、执行董事以及法定代表人期间同时亦为甲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执行董事、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两公司经营范围类似,故甲建筑劳务公司认为昂甲存在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其在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所有收入应当归于甲建筑劳务公司,案件经一审法院多次调解无果。
甲建筑劳务公司自2017年至2023 年4月4日,开具了多张购方为某工程局的发票。自2021年8月19日至2022年7月27日(乙建筑劳务公司办理股权变更之日),乙建筑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金额总计为50750000元。余某系昂甲妻子,昂乙系昂甲女儿。2022年3月,中国建筑业协会发布《2021年建筑业发展统计分析》,该文件中载明2021年全国建筑业产值利润率为2.92%;2023年3月,中国建筑业协会发布《2022年建筑业发展统计分析》,该文件中载明2022年全国建筑业产值利润率为2.68%。
【案件焦点】
乙建筑劳务公司归入甲建筑劳务公司数额的确定。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典型意义】
1. 提供“销售额×酌定利润率”简便路径:原告难取得对方完整账簿时,可用行业统计利润率计算归入款,降低举证难度。
2. 明确“商业机会”排除规则:客户来源系公开渠道、行业通用关键词搜索可得,且原公司已停业丧失合作能力的,不属于公司独占商业机会。
3. 警示高管:即使客户信息非独占,只要违反竞业禁止设立同类企业,仍须将获利吐回原公司,违法成本=收入×利润率。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如下:驳回甲建筑劳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如下:
1. 撤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2)皖0504民初【】号民事判决;
2. 昂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甲建筑劳务公司返还761250元;
3. 驳回甲建筑劳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皖05民终【】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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