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判项中具有明确给付内容的,股东可以请求强制执行

作者:唐青林 李斌 磨长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被生效判决所确认后,如其他股东拒绝配合,享有优先购买权一方的股东可否申请强制执行?对于这一问题,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期分享的案例中,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拟将股权过户给申请执行人,这时,被执行人却提出异议,认为优先购买权不是股权,该执行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一条要求的执行的判决书必须“给付内容明确”的条件。

裁判要旨

如法院关于优先购买权的判项具有明确的给付内容,则根据优先购买权权利人的申请,人民法院有权强制过户该股权给该权利人。

案情简介

一、2015年,锦烨公司的股东朱建荣、斯小兵与外部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转让锦烨公司80%股权给该第三人,首期支付对价为2000万。

二、随后,锦烨公司另一股东方礼燕知情后,将朱建荣、斯小兵二人诉至法院,法院一、二审均判决方礼燕享有对该80%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权利内容与原股转合同相同。

三、方礼燕依据该判决向贵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向贵阳中院执行账户支付了2000万元。贵阳中院启动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朱建荣提出异议,认为原判决内容为“优先购买权”,不属于可执行的标的,法院强制过户股权给方礼燕无法律依据。

四、对此,贵阳中院裁定认为,强制过户该股权并无不妥。

五、朱建荣不服,向贵阳高院申请复议,并主张原判决内容是申请执行人享有优先购买权而非股权,原审法院强制过户股权的行为违反《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一条有关转让标的必须具有“给付内容明确”的规定。

六、对此,贵阳高院认为,原判决支持方礼燕行使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内容主要是股权转让,具有给付内容,执行该股权并未违反上述规定,故裁定驳回朱建荣的复议申请。

裁判要点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关于本文讨论的这个问题,他们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所致的争议。已生效的贵阳中院(2017)黔01民初字24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原告方礼燕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内容、条件,与被告朱建荣、斯小兵与大川控股公司签订的合同相同”,结合该合同条款分析,内容主要是股权转让,具有给付内容,为此,方礼燕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按合同支付转让款2000万元,已在履行合同,执行法院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未违反《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鉴于司法实务中对于优先购买权的执行问题存在很大争议,为确保优先购买权的判决可以强制执行,原告一方应准确列明诉讼请求并引导法官作出相应的判决。例如,假设判项内容为“确认XX对XX公司XX的股权具有优先购买权”,执行法院很可能认为该判项内容不符合“给付内容明确”的要求,因此可能会拒绝强制执行。反之,如判项内容为“XX以XX的条件购买XX所持的XX公司的XX股权”,则应当认定具有明确的给付内容,进而可以得到强制执行。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八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所致的争议。

已生效的贵阳中院(2017)黔01民初字24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原告方礼燕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内容、条件,与被告朱建荣、斯小兵与大川控股公司签订的合同相同”,结合该合同条款分析,内容主要是股权转让,具有给付内容,为此,方礼燕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按合同支付转让款2000万元,已在履行合同,执行法院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未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由于合同履行是一个动态过程中,执行依据生效后,履行合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涉及实体争议的,不属于执行异议、复议审查的范畴,贵阳中院认定应通过审判程序解决,并无不当。此外,执行回转是指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依法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裁定,责令原申请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孳息。朱建荣提出的异议一方面在没有新的法律文书情况下请求执行回转,另一方面又要求按原法律文书执行,两者存在矛盾。综上,朱建荣的复议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均予驳回。

案件来源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方礼燕与朱建荣、斯小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18)黔执复105号]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主编唐青林律师简介

唐青林律师

北京云亭律所创始合伙人

电话/微信:1391016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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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青林律师,现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法学硕士。1999年考取律师资格,先后在农业部和律师事务所工作,至今从事法律服务长达26年。在公司法服务领域,唐青林律师“身经百战”,为近百个疑难复杂诉讼案例和非诉讼项目提供过各种形式的法律服务,积累了大量诉讼经验和胜诉案例,是国内公司法领域活跃的知名律师。

社会兼职:

担任最高人民法院诉讼咨询监督员(2018-2023)(2023-2028)

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与科技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

出版著作:

唐青林律师多年来深耕公司法领域,出版多部公司法领域的实务著作:

[1]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章程陷阱及72个核心条款设计指引——基于200个公司章程及股东争议真实案例深度解析》(主编,2019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2]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法裁判规则解读》(主编,2018年1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3]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法25个案由裁判综述及办案指南》(主编,2018年7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4]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主编,2017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5]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案例点评与战术指导》(主编,2017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6]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7]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8]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企业纠纷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5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9]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最新公司法律理论与律师实务》(副主编,2007年2月出版),国家知识产权出版社。

[10]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企业并购法律实务》(副主编,2005年1月出版),群众出版社。

[11]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案例点评与战术指导【第三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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