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依据监察法里信息公开的原则,结合各地实际操作经验,把公开的内容、方式和步骤都定得更细致。监察机关要按要求做好这项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依法拿到相关信息,同时强化对监察机关的监督。整个机制从上到下统一,各级都要执行同一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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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这些必须主动公开的,对于社会关注度高、影响比较大的监察工作,监察机关可以经过综合评估和规定程序审批后,再公开另外七类相关信息。这些包括立案调查信息、政务处分和处理信息、责任事故追责问责信息、追回涉嫌职务犯罪外逃人员信息、典型案例通报信息、重点领域专项监督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开的监察工作信息。这样安排,既保证基本信息全覆盖,又让热点事项有针对性补充。

公开的方式有好几种。可以通过监察机关官方网站等互联网政务平台发布,也能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者接受采访,还能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渠道传播,只要方便大家及时准确拿到信息就行。网站建设上要加强,具备检索、查阅和下载功能,方便查询和保存。整个公开过程有固定程序,先由承办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明确公开的内容时间和方式。然后对拟公开的信息做保密审查和风险评估,需要时和宣传保密部门商量。如果公开后可能带来较大社会影响,还要提前准备应对预案。审批走完后,由本机关宣传部门统一组织发布。

公开之后,监察机关要持续关注舆情动态,发现涉及监察工作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如果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就按照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处置,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完整准确的信息来澄清。特约监察员按照规定,对监察机关和工作人员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监察机关要及时办理反馈。

条例也明确了哪些信息不能公开。比如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该公开的个人信息。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核中的过程性信息也不能公开。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或者妨害正常监察执法的工作信息,同样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如果权利人同意,或者监察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例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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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履行职责、公开信息错误不及时更正、弄虚作假、公开不该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上级监察机关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要求,让整个过程都有约束。

从3月1日全国统一执行开始,意味着不管哪个省份哪个层级,监察信息公开的标准都一样。以前可能地方上有些差异,现在用同一把尺子量到底。公职人员在处理监察相关事项时,每一步都要按这些公开要求来,信息该发布的就得发布,该准确的就不能出错。老百姓需要了解检举控告渠道的时候,直接看公开的地址电话和程序,就能按步骤操作,不用四处打听。想查询复审复核案件怎么申请,条件和期限一清二楚,材料准备起来也省心。专项工作报告和典型案例公开后,大家对监察工作开展情况有直观了解。统计数据定期出来,也让全国监察整体情况透明可见。

这个统一执行的做法,把监察工作的透明度拉高一个层次。公职人员履职时,责任边界更清晰,操作空间按规则来,拖延或者不规范的情况容易被发现和纠正。老百姓在反映问题或者办理相关事务时,渠道公开流程标准,少走弯路,效率自然上来。全国一个标准,还避免了以前各地执行松紧不一的问题,让大家不管在哪儿,都能享受到同样的信息公开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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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这些规定,围绕监察法落地,把实践中的好做法固定下来,形成长效机制。主动公开的基础信息覆盖面广,额外公开的热点内容灵活补充,程序上层层把关,事后还有舆情处置和监督跟进。整个链条连贯,执行起来有章法。公职人员在这样的框架下开展工作,信息公开成为日常一部分,该做的都做到位。老百姓获取信息更直接,监督参与更方便,办事过程中遇到监察相关的事项,心里也有底。

全国统一执行的落地,体现出监察工作向规范化透明化迈出扎实一步。从会议决定到公告发布,再到3月1日全面施行,时间节点清楚,内容实打实。公职人员按条例要求履行职责,老百姓通过公开渠道直接受益。这样的制度安排,让监察信息公开成为常态,大家都能参与其中,共同推动工作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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