妄想盗采废弃汞矿实现“发财梦”,最终梦碎人获刑。近期,荔波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采矿案,两名被告人因擅自进入废弃矿硐开采汞矿,被判处相应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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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4年11月至2025年2月间,被告人张某、刘某与白某(另案处理)等人合谋,共同出资购买设备,在明知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入三都水族自治县某一废弃老矿硐内盗采汞矿石。期间,还邀约矿工杨某等四人(均另案处理)参与盗采活动。
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初,该团伙盗采得汞矿石1399斤,后销赃给田某(另案处理),得款31900元。
2025年1月下旬至2月,被告人刘某、张某又单独组织上述四名矿工继续盗采,并将约700斤汞矿石销赃给王某(另案处理),得款21600元。
经鉴定,被盗采的矿石为汞矿。
(图为被盗采的汞矿)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分得赃款共计7000元,被告人刘某分得赃款共计11800元。案发后,二被告人已退缴全部赃款。
裁判结果
荔波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禁采期内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二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依法可予从宽处理。
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刘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对二被告人退缴的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非法采矿行为,不仅严重侵害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扰乱矿业管理秩序,盗采过程中极易引发安全事故,且通常伴随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的破坏。任何抱有侥幸心理,企图通过盗采矿产资源牟利的行为,终究难逃法律追究。广大群众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切勿为眼前利益铤而走险,共同守护好国家的绿水青山和矿产资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第十三条第一款: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
《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生效公告第一条:自2017年8月16日起,禁止开采新的原生汞矿,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停止颁发新的汞矿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2032年8月16日起,全面禁止原生汞矿开采。
(来源:荔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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