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公 告(2025)浙0604破71号

2025年9月30日,本院裁定受理绍兴市上虞富丽华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本院查明:经管理人财产调查,截至目前,绍兴市上虞富丽华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清偿的财产,绍兴市上虞富丽华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已发生的破产费用共计人民币80元,经债权人会议核查确认债权57686172.25元。绍兴市上虞富丽华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其现有财产不足以支付上述已经发生的破产费用,亦无财产可供分配。

本院认为,债务人绍兴市上虞富丽华大酒店有限公司资不抵债,且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符合宣告破产和终结破产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6年1月22日裁定宣告绍兴市上虞富丽华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绍兴市上虞富丽华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源:畅说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