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开庭的是一个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

原被告之间原本是关系非常好的亲戚。

也是,关系不好谁会借那么多钱出去?

毕竟谁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

记得《画江湖之不良人》里面的武功高强的四大尸祖都感叹“本本分分挣钱真的好难!”。

亲戚间借款经常不打借条的,等感觉回款困难时才会想到打欠条。

被告是夫妻两个,一方打了欠条,另一方拒绝签字称不知情。

不签字也要作为共同被告被起诉的,两个被告总比一个被告回款的概率大一些。

到底哪些债算是夫妻共同债务呢?哪些不用共同偿还呢?

先来看看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上述的规定,有三种情形的债务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此之外,原则上都是个人债务。

1、 共签与追认之债(需要出借人举证证明)

(1)夫妻共同签字的借条、合同、欠条等。

(2)一方借钱,另一方事后追认

比如另一方通过微信、短信或者电话承认、共同还款或者提供银行卡收款等行为表达了事后追认的意思表示。

以上两种情况总结为一句话就是你知情、你追认、你同意、你签字,就要一起还。

开庭的那个案件中另一方虽然拒绝在欠条上签字,但是在过程中提供了银行卡实施了部分收款行为,大概率是要被认定为知情和追认的。

2、 家庭日常生活之债(小额推定)

这种情形常见于日常生活中小额的借款,一方以个人名义借钱,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应当推定为共同债务。

如衣食住行、水电物业、子女抚养、老人赡养、家人看病、日常教育等。

判断的标准为小额的、合理的、日常刚需,出借人一般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即可。

3、 大额但用于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

这种情况常见于家庭购置住房或者做生意周转所需。

因涉及的金额大,一方单独借的大额债务,超出了日常开销,原则上不能算共同债务,除非出借人能举证证明大额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买房、装修、买车全家使用)或者 用于共同生产经营(一起开店、参股公司、收益归家庭)。

这种情形对出借人的举证责任要求较高,否则债务人的配偶是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

哪些债务是配偶一方绝对不用还的呢?

比如一方婚前欠下的债务、赌博等违法犯罪负债、私自挥霍的债务(奢侈品、打赏主播、个人高消费)、虚构的债务、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且债权人知情的。

总之,恋爱讲感情,婚姻讲价值,债务讲规则。

共签才共担,共用才共还,大额要举证,个人债不牵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