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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内容主要谈论违法出口两用物项的行政法律责任。

对于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违法出口行为,企业将面临行政处罚。随着《出口管制法》、《管制条例》的实施,行政处罚的力度显著加大,法律适用也趋于统一,成为规范企业出口行为、防范合规风险的重要防线。

1、行政违法的认定逻辑

行政违法的认定核心围绕“违规性、可归责性、未达刑事标准”三大核心要素展开,形成闭环逻辑链条。其前提是违反出口管制相关义务,即企业的出口行为触碰了《出口管制法》、《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包括许可管理、申报义务、最终用户管理等核心要求。认定的关键在于可归责性的判断,出口经营者作为合规第一责任人,负有主动识别物项属性、依法取得许可、如实申报的法定义务。无论是明知故犯的刻意规避,还是因疏忽大意导致的分类错误、申报错误,只要未履行法定责任,即具备归责基础。如企业误将管制物项的HS编码作为判定依据,未申请许可即出口,即便主观无恶意,仍因未履行合理审查义务被认定为违法。同时,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在于“情节严重”程度,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是行政违法的重要特征。

2、法律适用的竞合与选择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企业违法出口两用物项的行政违法行为,如有逃避海关监管的主观故意则属于走私行为,无主观故意则属于违规行为。因此,同一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违反《出口管制法》、《管制条例》与《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管制条例》,存在法律适用竞合。

2024年12月《管制条例》生效后,各地海关普遍优先适用《出口管制法》进行处罚,其处罚力度更重,体现国家对两用物项出口从严监管的政策倾向。

《出口管制法》第34条设定的罚款幅度是违法经营额的5至10倍,相较于《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走私行为在货物价值等值以下、违规行为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幅度则明显更重。这对于明知行为违法、通过欺瞒手段故意为之,主观恶性大,依据《出口管制法》处罚无疑更能体现行政处罚过罚相当的原则。但对于某些违法情况并不十分严重、在以前归入海关监管中的违规行为而言,则明显偏重。执法需坚守法律底线,更要紧扣过罚相当原则。如何根据主观过错程度、违法情节轻重等综合裁量,避免机械套用罚则,让惩戒有力度更有温度,值得执法部门探究。

3、免罚与从轻、减轻处罚要点

在两用物项出口的行政法律风险中,免罚(即不予行政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适用是企业规避重罚、降低合规成本的关键环节。我国行政处罚体系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强调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程度相匹配。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的规定,企业可通过法定情节争取责任减免。

一是免罚的核心在于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或缺乏主观归责性,具体包括违法行为轻微且无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当事人无主观过错、违法行为超过追诉时效等法定情形。如出口行为仅涉及技术性瑕疵(单证填报错误),且企业及时改正,未实际影响国家安全或贸易秩序的,属于“轻微违法免罚”情形。

二是从轻、减轻处罚也有具体法定适用情形,贯穿执法全过程的综合裁量逻辑。如违法行为发生后,企业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违法事实并提交整改方案的;在执法调查中积极配合,提供海关未掌握的关键证据、线索,或检举他人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均属于从轻、减轻处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