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认定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一份支持劳动者诉求的一审判决,却在二审程序中被全部推翻,柳州市民周先生与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来物业”)的劳动纠纷,历经四年全流程法律程序仍未落幕。
劳动纠纷缘起:合规履职却遇违规用工,辞职维护权益有据可依
2017年9月1日,周先生通过福来物业公开招聘,入职该公司管理的柳工·颐华城小区担任秩序员(保安),负责西门消防通道车辆管控及指定单元电动车停放管理。双方约定:试用期工资2600元,转正后2800元,每日工作12小时、每月工作26天,工资以现金按月发放。
入职后,福来物业两次以欺诈手段要求周先生签订合同:2017年9月、2018年3月,先后要求其签订广西宇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中保亚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两次合同均仅有周先生单方签字按手印,甲方无签字盖章,且合同原件从未交付其本人,周先生仅留存复印件作为证据。
在职期间,福来物业没有为周先生缴纳社会保险,法定节假日及“壮族三月三”加班仅支付每日100元加班费。2018年8月,因岗位人员流失,周先生的工作量翻倍却未获加薪。加之公司长期违规用工,周先生于8月31日提交书面辞职材料,正式离职并启动维护权益程序。
周先生提交的完整证据链可佐证相关事实:福来物业出具的加盖公章的入职体检《介绍函》、小区公告栏的《保安招聘》信息,直接证明招聘主体为福来物业;考勤记录、交接班记录表、工作照片等,证实其实际履职情况;与同事的通话录音,显示福来物业未将劳动合同交付任何员工,违规用工情形普遍。此外,其在职期间拾金不昧、配合民警工作的相关证明,进一步印证其认真履职。
仲裁与一审:查清基本事实,支持核心主张
2018年9月,周先生向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18项证据全面陈述案件事实。仲裁委经审理查明,福来物业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将秩序员岗位外包,于2019年3月作出裁决,确认双方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存在劳动关系,并判令福来物业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倍工资30800元,认可了周先生的核心主张。
福来物业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周先生亦对部分裁决内容不服反诉。柳州市柳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福来物业与宇盾公司的外包合同期限,与周先生入职时间不重合,且未能提供与中保亚太公司存在外包关系的完整证据链。2019年4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再次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令福来物业支付工资、未签合同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多项费用,驳回福来物业诉讼请求,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
二审反转:劳动者指控程序违法,关键事实未被查清
二审法院仅凭两份存在重大瑕疵的材料,便推翻了仲裁与一审的一致认定:一份是周先生提交的广西宇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聘用合同》、深圳市中保亚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合同仅有周先生单方签字按印,甲方并未签字盖章;另一份是福来物业在二审提交的《保安服务合同》(共 12 页,缺第 9 页),同样无双方签字盖章,法院却将上述材料作为定案依据:
福来物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柳州市中院于2019年7月16日开庭审理。周先生称,二审庭审仅有法官助理李某出庭,未组成合议庭,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的规定,属于严重程序违法;庭审中,法官助理还呵斥其不要说话,阻止其充分陈述事实。
庭审中,福来物业提交的与中保亚太公司的《保安服务合同》,存在缺失第9页、无双方签字盖章等明显瑕疵,周先生当庭提出异议,但二审法院未予采信。更令人费解的是,举证期限届满后,二审法院通知周先生,福来物业有“新证据”(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提交并要求质证,周先生明确提出异议,法院却仍将该回单作为定案依据。周先生指出,该回单未标注对应小区及工资支付对象,与本案无直接关联,不能作为否定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
周先生进一步表示,庭审结束后,他发现庭审笔录中其辩论意见被部分删除,其中涉及同事证实公司未交付劳动合同的关键内容被遗漏,该内容直接关系违规用工事实认定。虽经其手写补充提交,但补充材料未被纳入庭审笔录归档。2019年11月,他调取案卷时发现,福来物业提交的《保安服务合同》缺失的第9页被单独夹入案卷,该页面纸张与其他页面不同且加盖双方印章,却未经庭审举证质证,明显系事后伪造添加。他当即要求档案室工作人员复印该页面与庭审笔录一起加盖骑缝章,留存作为对方伪造证据的关键凭证。
2019年9月25日,柳州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以周先生与宇盾公司、中保亚太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且福来物业已将岗位外包为由,推翻仲裁和一审认定,驳回周先生全部诉讼请求。周先生认为,该判决未查清合同造假、程序违法等关键事实,与客观真相严重不符。
四年维护权益路:坚持还原真相,多渠道申诉未果
为还原真相、维护权益,周先生于2019年12月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申请再审,提交假证据复印件、辩论意见原件等新证据,详细说明二审程序违法、采信伪证的情况。但高院于2020年3月作出裁定,以“未能提供接受福来物业公司管理、福来物业公司曾向其发放工资等证据”为由,驳回其再审申请,未对关键事实复核。
随后,周先生向柳州市人民检查单位提起抗诉申请,检查单位经审查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认为其主张合同签订系欺诈缺乏证据,且对证据规定存在误解。此后,他先后向自治区检查单位、最高检查单位信访举报,向柳州中院相关部门、12337违法举报平台等提交控告材料,累计邮寄相关材料8次,均获得受理回执,但始终未得到实质性核查结果。期间,柳州市检查单位曾电话询问其是否有证据证明办案人员枉法裁判,周先生明确表示有相关证据,却未得到进一步调查。
2023年12月,柳州中院针对其信访进行接访并出具答复意见书,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决定不再立案复查,要求其“息诉罢访”。但周先生不予认可,坚持认为二审未查清核心事实,持续申诉。
最新进展:执着维护权益不放弃,恳请启动再审还原真相
周先生表示,四年多来,他始终坚守还原案件真相的诉求,完整留存了46项证据,形成闭环证据链,足以佐证关键事实。他透露,自己退休后每月仅能领取500余元基本待遇,维护权益过程困难重重,但为了还原真相、维护法律尊严和劳动者权益,仍坚持合法申诉。他认为,二审办案人员未查清合同造假、程序违法等问题,采信无效证据作出判决,导致真相被掩盖,自身权益受严重侵害,而他的唯一诉求,始终是还原案件本来面目,让法律判决真正契合客观事实。
2025年1月,周先生向柳州中院院长提交纠错申请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启动再审程序,全面核查案件事实,撤销错误判决,还原案件本来面目。截至目前,其尚未收到法院的明确答复。
2025年8月11日,周先生曾向相关巡视单位邮寄案件全部材料,区高院告知其相关材料已转由该院处理,但该院未实质解决问题,仅作敷衍处理。
此案中,仲裁委和一审法院均基于证据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二审在程序和证据认定上的争议,导致案件事实反转,成为焦点。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核查证据、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才能确保结果契合真相。目前,周先生仍在坚持维护权益,期待相关部门全面复核案件,还其公正,事件后续进展有待进一步关注。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