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李红梅、林晓雅、林晓军、林晓辉、张艳、张琪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决被继承人林振邦、赵玉茹遗产中一号房屋属于林振邦的部分由全体继承人共同继承,按约定比例确认各继承人份额;属于赵玉茹的部分由相关继承人共同继承,按约定比例确认各继承人份额;2. 判决二号房屋属于林振邦的份额由全体继承人共同继承,按约定比例确认各继承人份额;属于赵玉茹的部分由相关继承人共同继承,按约定比例确认各继承人份额;3. 诉讼费由原、被告分担。

事实与理由:林振邦与赵玉茹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7名子女,分别为林浩明、林晓军、林晓辉、林浩泽、林浩宇、林晓东、林浩峰。林振邦于1999年6月去世,赵玉茹于2017年8月去世。多名子女及家属先后去世,其配偶、子女成为合法继承人。一号房屋系林振邦原单位甲公司分配,二号房屋系赵玉茹原单位乙公司分配,两套房屋购买时均使用了林振邦与赵玉茹的工龄,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遗产。赵玉茹生前留有遗嘱,要求一号房屋归全体子女共有,对二号房屋未留遗嘱,故原告要求按法定继承方式分割两套房屋,诉至法院

被告林晓峰、刘桂兰辩称:原告所述亲属关系属实。两套房屋均登记在赵玉茹名下,系林振邦部级干部住房,按相关政策不可交易、不可过户。一号房屋由刘桂兰支付购房款,二号房屋由林晓东支付购房款,两套房屋均折算二被继承人工龄。赵玉茹2006年留有自书遗嘱,明确一号房屋为全体子女共同财产,居住权归林浩宇、林晓峰、刘桂兰享有。因房屋受政策限制无法分割继承,且有遗嘱约定,故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不要求法院处理房屋相关事宜。

被告林晓东辩称:涉案两套房屋按法定继承各继承人按同等比例分割不合理,认可相关案件事实,但认为原告主张的分割比例无依据,且房屋受政策限制,不应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林振邦与赵玉茹系夫妻关系,育有7名子女,多名子女及家属先后去世,其配偶、子女成为合法继承人;林振邦、赵玉茹的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林振邦去世时未留有遗嘱。

一号房屋系2002年赵玉茹与甲公司签订购房契约购买,购房款由刘桂兰支付,购买时使用了林振邦与赵玉茹的工龄,2000年12月登记在赵玉茹名下;二号房屋系1997年赵玉茹与乙公司签订购房契约购买,购房款由林晓东支付,购买时使用了二人工龄,1997年12月登记在赵玉茹名下。

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及回函载明,两套房屋均系林振邦生前副部级待遇相关住房,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部级干部购买的公有住房暂不得上市交易,亦不可办理产权变更至继承人名下的过户手续。

林晓峰、刘桂兰提交赵玉茹自书遗嘱一份,载明一号房屋为全体子女共同财产,由林浩宇、林浩峰居住使用,不可转让、出售;二号房屋由林晓东长期居住。原告对该遗嘱及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书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但不申请对遗嘱真实性进行鉴定;林晓东认可该遗嘱真实性。

双方均认可,林浩宇、刘桂兰、林晓峰长期与林振邦、赵玉茹共同生活。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李红梅、林晓雅、林晓军、林晓辉、张艳、张琪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方承担。

法院说理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确认两套房屋继承份额、分割房屋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涉案房屋能否作为遗产进行分割继承。

首先,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分割遗产需符合法律规定及相关政策要求。本案中,一号房屋系林振邦与赵玉茹夫妻共同财产,二号房屋系赵玉茹个人财产,两套房屋均属于二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该事实各方无实质争议。

其次,涉案两套房屋的特殊性在于,其均系林振邦生前副部级待遇相关住房,并非普通私有住房。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及房屋管理部门的回函,部级干部购买的公有住房暂不得上市交易,亦不可办理产权变更至继承人名下的过户手续。在此情况下,若直接判决确认各继承人的房屋继承份额、分割房屋,将与现行部级干部住房管理政策相冲突,不符合政策要求,故对原告要求确认房屋继承份额、分割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暂不予支持。

最后,关于赵玉茹自书遗嘱的效力,该遗嘱虽系单方鉴定,但原告不认可遗嘱真实性却不申请重新鉴定,结合林晓东认可遗嘱真实性的情况,本院对遗嘱真实性予以采信。但该遗嘱未对房屋继承份额作出明确处分,仅约定了房屋的居住、使用及共有属性,即便遗嘱有效,亦无法支持原告要求分割房屋、确认继承份额的诉求,且房屋受政策限制,客观上无法实现分割过户。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政策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系典型的部级干部遗产房屋继承纠纷。结合本案及同类受限遗产房屋继承纠纷的办案经验,总结以下胜诉心得及维权指引,供有同类需求的当事人参考。

1. 受限遗产房屋继承胜诉,核心在于“精准解读政策+拆解原告诉求漏洞”。本案中,我方胜诉的关键是,重点聚焦涉案房屋的“部级干部住房”特殊属性,精准援引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房屋管理部门的证明及回函,明确房屋暂不可上市交易、不可过户的核心事实,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分割房屋、确认份额与政策冲突”,进而驳回原告诉求;同时,拆解原告关于“按法定继承分割房屋”的诉求漏洞,强调受限房屋的继承需优先遵循政策规定,而非单纯适用继承法律条款。

2. 应对“原告凭法定继承主张房屋份额”,重点在于“区分房屋属性+援引政策依据”。此类受限房屋(如部级干部住房、央产房等)继承纠纷中,原告常忽视房屋的政策限制,单纯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房屋,我方的办案思路是:一方面,明确受限房屋与普通私有房屋的区别,举证证明房屋受政策限制、无法过户分割的事实;另一方面,精准援引相关政策条款,明确受限房屋的继承需符合政策要求,客观上无法实现分割,倒逼原告放弃不合理诉求。

3. 遗嘱效力的抗辩,需依托“证据规则+诉求关联性”。本案中,原告不认可自书遗嘱真实性,却不申请重新鉴定,我方抓住该证据漏洞,结合其他继承人认可遗嘱的事实,成功助力法院采信遗嘱真实性;同时,明确遗嘱未对房屋继承份额作出明确处分,即便遗嘱有效,亦无法支持原告的分割诉求,进一步强化抗辩力度,巩固胜诉基础。

4. 受限遗产房屋(部级住房、央产房等),需明确“遗产属性≠可分割过户”。实践中,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只要是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就一定能依法分割过户,这是典型的认知误区。本案中,两套房屋虽系合法遗产,但因属于部级干部住房,受政策限制,暂无法上市交易、过户,故法院驳回原告分割诉求。此类房屋的继承,重点在于确认居住、使用权益,而非分割过户。

5. 遭遇受限遗产房屋继承纠纷,尽早委托专业律师,精准维权。此类纠纷涉及政策解读、遗嘱效力认定、房屋属性区分等专业难点,且政策条款繁杂,自行维权易陷入被动。专业律师可协助当事人:梳理房屋政策依据、固定房屋受限的核心证据,制定精准的抗辩方案,拆解原告不合理诉求,精准援引法律及政策规定,全程护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助力当事人高效打赢维权官司,守住房屋居住、使用的合法权利。

若你正遭遇部级干部住房、央产房等受限遗产房屋继承纠纷,或是被起诉要求分割受限遗产房屋、确认继承份额,都可联系我们。我们作为专业的遗产继承律师,将以专业的法律视角,精准解读相关政策,帮你拆解证据漏洞、梳理诉讼思路,全程护航你的合法财产权益,助力你高效打赢维权官司,守住房屋相关全部权利。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