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2.24日发布信息,2026年1月20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根据青岛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6)鲁0202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青岛东方饭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2月4日作出(2026)鲁0202破3号决定书,指定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为青岛东方饭店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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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东方饭店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6年3月25日前,向青岛东方饭店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青岛东方饭店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青岛东方饭店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6年4月1日14时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第5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其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除前述材料外,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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