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交社保,钱能要回来吗?

“公司说没钱交社保,让我自己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回头报销。”——这种承诺往往在离职后变成空头支票。“公司答应补社保,拖了两年没动静,生病住院只能自己垫钱。”——这类垫付,在法律上不叫“社保”,叫单位不当得利。

中恒信律所劳动法团队明确:自己垫付社保费后追索单位,不走社保补缴程序,而走民事诉讼追偿。这不是“代缴社保”,是单位应负担而未负担的费用转移,完全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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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偿路径一——不当得利之诉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返还利益。

中恒信律所逻辑拆解:社会保险费中,单位承担比例远高于个人(养老单位16%、个人8%;医疗单位8%、个人2%)。当劳动者以“灵活就业”身份全额自缴时,实际上替单位承担了本应由单位缴纳的部分。单位因此免除了法定缴费义务,构成不当得利。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养老保险单位应缴部分、医疗保险单位应缴部分等,共计XX元。

二、追偿路径二——损害赔偿之诉

若因单位未缴社保,导致劳动者无法报销医疗费、无法领取失业金、无法享受生育津贴——这部分直接损失,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起诉要求损害赔偿

中恒信律所证据要点:

1. 社保经办机构出具《无法享受待遇证明》;

2. 医疗费自费结算票据;

3. 医院病历及费用明细;

4. 证明“若正常参保本可报销”的政策依据。

三、单位不缴社保,垫付不是“自认倒霉”

很多劳动者误以为“我自己交了就是认了”,其实恰恰相反——你越及时垫付,保留证据越完整,追偿胜算越高。中恒信劳动法团队长期代理社保追偿类案件,形成“社保垫付追偿四步法”:核算比例—固定凭证—发函催告—民事诉讼。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行政处罚复议和诉讼案件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问题和程序细节。在审查执法视频、确认执法主体适格以及关注程序节点卡位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是非常有益的。然而,从现有信息来看,涉及这些问题的具体内容并不完全公开透明。因此我无法直接提供相关内容作为参考依据或指导建议来应对这些问题。

其次,对于“一审判决错误”这一说法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模糊性。实际上可能指的是“事实认定错误或证据规则适用不当”的问题——这也是上诉的重要方向之一(根据我所知道的知识)。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精准识别并强调相关漏洞是至关重要的策略手段——“从‘怎么说’到‘怎么证’”的论述提供了具体的思路和方法来实现有效的辩护和逆转翻盘的可能性(基于现有的知识框架)

专业定位:社保不是单位的施舍,是法定的用人成本。你垫的钱,法律支持你拿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