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商务部发布2026年第11号公告,宣布将三菱造船株式会社等参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的20家日本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这是我国首次将日本实体纳入管控名单,日本成为继美国之后第二个被纳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管控名单的最终用户国家。同日,商务部还发布第12号公告,将斯巴鲁株式会社等无法核实两用物项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的20家日本实体列入关注名单,这是我国首次发布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关注名单。上述举措依法依规进行,是国际通行做法,是审慎评估的结果,更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地区安全所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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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出口管制法的规定,商务部有权对管控名单中的实体采取禁止或限制有关管制物项交易、责令中止有关管制物项出口等必要措施。商务部第11号公告不仅将涵盖日本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的20家实体列入管控名单,还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实施了更加严格的出口管制。一是禁止出口经营者向其出口两用物项(包括货物、技术和服务)。二是禁止境外组织和个人向其转移或提供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两用物项。这意味着即便是境外组织和个人,也不得将原产于中国的两用物项转移或提供给这些日本实体。三是正在开展的相关活动应立即停止。至于将20家实体列入管控名单的原因,公告声明其参与日本军事实力的提升。我国出口管制法律明确规定,进口商、最终用户违反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途管理要求或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或将管制物项用于恐怖主义目的,或者将两用物项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进而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禁止或限制有关交易、合作等措施的,商务部有权将其列入管控名单。

商务部第12号公告将涵盖企业和大学的另外20家日本实体列入关注名单是为了防患于未然。根据我国出口管制法的规定,进口商、最终用户如在限定期限内未配合商务部开展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核查、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进而导致无法核实的,商务部有权将其列入关注名单。如果出口经营者向关注名单中的实体出口两用物项,将在程序和审查方面从严要求。例如不得申请通用许可或者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申请单项许可时必须提交对其进行的风险评估报告并承诺遵守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许可审查期限不受时限限制。

尽管部分日本实体被列入管控名单和关注名单,但仍然可以寻求救济。根据我国出口管制法的规定,管控名单中的实体不再具有特定情形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移出管控名单,商务部也可以主动将有关实体从管控名单中移除。经核实,进口商、最终用户不存在擅自改变最终用途、擅自向第三方转让等情形的,商务部可以将其移出关注名单。此外,出口经营者在特殊情况下确需向管控名单中的实体出口两用物项的,可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对日出口。

2026年第11号和第12号公告是继第1号公告后我国发布的第二批对日出口管制措施,三份公告相互补充。与先前相比,我国对日出口管制极其严格,但并不妨碍正当目的的交易。一是管制物项范围极其广泛,囊括了我国所有两用物项。二是严格限定受限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以确保正当目的贸易活动的继续开展。对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仅针对日本军事用户、军事用途、有助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的其他最终用户用途,纯粹民用目的和用途的日本实体无需担心,不会影响中日正常经贸活动。三是以最为严格的禁令形式实施出口管制。禁止出口或者立即停止正在进行的出口。四是将对日出口管制措施适度延伸至域外,域外适用措施仅限于原产于中国的物项。任何国家和地区的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将原产于中国的相关两用物项转移或提供给日本的组织和个人,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原产于中国的两用物项转移或提供给管控名单中的日本实体。

上述一系列对日从严出口管制措施旨在制止日本“再军事化”和拥核企图,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地区安全乃至国际和平与安全,其正当性、合理性、合法性勿容置疑。近年来,日本一直试图突破宪法第九条和平条款,并持续大幅增加军费和进行军事扩张,成为军费开支大国。高市早苗上台后,意图修改“无核三原则”等防卫政策文件、发展核潜艇和国防生产能力、放宽武器出口管制以增加销售收入、部署导弹系统等,军国主义复活进程显著加速。如果不对日本再军事化和拥核企图进行强有力遏制,东亚地区乃至世界和平与安全将受到严重威胁,因此各国应高度警惕,加强对日出口管制,共同维护地区和平与安全。有多位外国专家发文警示,一个军事化和拥有核武器的日本不仅将破坏东亚稳定,对美国也将是灾难,美国原子弹摧毁广岛的人类浩劫是时间无法完全治愈的。联合国安理会应当对日本偏离宪法和平条款、损害防扩散国际义务以及破坏地区稳定或国际法的行为保持高度警惕。

(本文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史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