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亲恩之质变:以养育为权柄辩
夫父母于子,鞠育之恩,昊天罔极。然今有异化之象,不可不察:盖以饔飧之供、居处之安、庠序之教,本属伦常之本分,竟有操为权柄,挟制子女,以遂其欲者。此非爱也,实以骨肉为刍狗,以天伦作市易,其弊之深,可剖而析之。
一、 本分立论:养育为责,非恩亦非市
《礼》云:“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 父母于子女,抚之育之,教之诲之,乃天道人伦之定分,律法义理之当然。犹天地生万物,不因草木俯仰而辍其覆载。故一饮一啄,一衣一室,非可居之恩,实必尽之责也。今有为人父母者,竟以此“分内之事”为“格外之恩”,悬为赏罚之具。稍有不遂,则“无食无居”、“辍学费以胁”之言出焉。是移本分为货殖,化温情为权衡,亲情之质,自此而变矣。
二、 操控之术:以资挟制,以恩市心
其术有三,可窥其径:
一曰固其所恃。父母总揽衣食教养之枢,使子女长幼仰其鼻息,虽成年而犹若婴孩,不得自立。此谓“挟资以制人”。
二曰淆乱名实。以法理当然之供养,巧言饰为浩荡之恩德。使子女幼承“欠债”之说,长怀“报恩”之疚。其自主之志,独立之行,皆可冠以“不孝”、“忘本”之名而抑之。此谓“移责为恩”。
三曰驯其心志。顺则予之,逆则夺之。使子女渐悟:俯首则得安饱,抗颜则失所依。久之,天真尽失,巧伪萌生,惟知观色而作,不复由心而行。此如驭兽,诱以饵,慑以鞭,何有于人伦之常、天性之真乎?
三、 戕害之果:伤其本真,绝其亲谊
此举贻害,入骨三分:
于子则戕本毁性。幼者之灵,贵在天然。今以利禄驯之,以威惧胁之,则其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意志,皆斩于萌芽。所成之人,或懦而寡断,唯诺是从;或伪而善饰,巧言令色。内无浩然之气,外失坦荡之风,此人格之殇也。
于心则种忧埋惧。家本安乐窝,竟作博弈场。一举一动,皆虑得失;一饮一啄,俱怀忧惕。长此以往,焦虑内植,自尊日损。视至亲为债主,待温情如交易,其心之苦,何可胜言?
终极之果,必致亲离。盖人情之亲,生于自然,发于本心。强以绳墨,反生间隙。雏鸟羽丰,必思远翥;赤子志立,岂甘长缚?一旦得脱樊笼,如纵鲲于海,断无回望之理。其时,父母空宅独守,斥子女“不孝凉薄”,岂不知“种荆棘者,必伤其手”?此乃自食其果,非子女之过也。
四、 大道之归:去其枷锁,复其本然
故曰,治家之大伦,不在控而在释,不在蓄奴而在育人。父母之成功,非视子女爵禄之高下,而在其人格之健全,精神之独立。尤在垂暮之年,观其是否“常念归宁”,是否“心悦而返”。
昔日孟母三迁,为择善邻而教,非以居所要之;陶母截发延宾,为成子清名,非图后报。真爱子女者,当如园丁育木,供给水土日照,循其天性而导之,使其枝叶自然舒展,卓然成材。若以铁索缠缚,以刀斧塑形,虽暂合己意,终失生机,遇风雨则摧折,见广宇则萎顿。
结语
《诗》云:“父兮生我,母兮鞠我。拊我畜我,长我育我,欲报之德,昊天罔极。” 此乃子女感念自然亲情之流露,非因胁迫而生。若以“生养”为筹码,以“恩德”为索链,则昊天之德,沦为市井之债;罔极之恩,化作决裂之由。愿天下为父母者慎思:与其执糠秕为锁钥,何如开荆扉以纳春风?舍操控之短术,养天性之长风,则家门和煦,亲情融融,方是伦常之正理,人世之至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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