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朝戎装在身,终身使命在肩。在旅行路上遇到多年前的一个老兄弟,他明年也准备退休了。我跟他讲,退休不是奉献的终点,而是享受保障的新起点。

依据《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对退休军人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规范化的待遇保障体系。

从生活补助到退休薪资,从住房医疗到护理优待,每一项政策都承载着国家的关怀,每一份待遇都彰显着制度的温度。

一、退休时一次性费用结算

干部、军士退休时,可按规定领取多项一次性补助,各项费用计发标准、发放时间和发放主体均有明确规定:

1. 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按本人4个月工资基数计发,在改发退休生活费时发放。

2. 安家补助费:以退休后的基本退休费为月工资基数计发,回农村安置发给8个月,回城镇安置发给6个月,由军队原单位在移交地方安置时发放。

家具费、离队差旅费:与安家补助费同步发放,还有公积金,住房补贴,医保补缴等费用,由军队原单位在移交地方安置时统一办理。

举个栗子

某正团职军官,月基本工资6000元,回城镇安置:

一次性生活补助费:6000×4=24000元

退休时发放

- 安家补助费:6000×6=36000元

移交时发放

两项合计60000元(不含家具费、差旅费、住房补贴等)。

二、退休生活费计发标准

退休干部、军士的退休生活费实行分项计发、规范增发:

- 军龄工资和除工作性津贴之外的津贴补贴,按全额计发。

- 干部职务、军衔工资和军士军衔级别工资,按以下比例计发:

1. 军龄20年(含)以下按85%计发;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每增加1年增发1%。

2. 因战因公负伤六级以上残疾,或患二、三期矽肺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按100%发给。

3. 英雄模范、一等功提高15%,二等功提高10%,三等功提高5%;多项符合按最高一项执行。

4. 在高原、艰苦边防、海岛连续工作10年以上提高5%,15年以上提高10%,20年以上提高15%。

- 奖励、地区等增发比例可合并计算,但总额不得超过100%。

- 军龄计算:参军当年算1年,进入下一年度即增加1年。

计算公式:

退休费

=[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85%+增发%)

+军龄工资

+生活性补贴

+其他补贴

某正团职军官,基本工资6000元,军龄30年,三等功2个、无艰苦地区增发:

- 基础计发比例:85%+10%+5%=100%

- 职务军衔部分:6000×100%=6000元

- 再加军龄工资、职业津贴、生活性补贴、房租补贴等全额项目

该同志月退休费总额约 1.XX 万元(具体以单位财务核算为准)。

三、伤病残退役军人一次性移交安置补助

军官、军士因公致残,可评残或进行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合格后作退休安置。

病退干部、军士享受普通退休待遇,同时享受伤病残专项待遇。移交政府安置时,发放一次性伤病残安置补助费:

- 1级—2级残疾:70000元

- 3级—4级残疾:50000元

- 5级—6级残疾、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30000元

四、退休军官、军士安置住房保障

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通过购买军队安置住房或自理住房优先落实。

伤病残退休干部、军士基本住房补贴不足20万元按20万元计发;高于20万元按实际数额计发。

五、退休军官、军士医疗待遇保障

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后,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同职级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其中1—6级残疾退休军人,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国家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六、伤病残退休军官、军士护理费

对分散安置的1—4级残疾军人,以及因病瘫痪、双目失明、生活不能自理、需人扶助的退休干部、军士,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发给护理费。

已退役: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

未退役:军级以上单位批准,部队发放

移交政府安置、符合条件的伤病残退休人员,护理费执行军队标准,经费由国家财政负担

残疾情况 计算比例 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 50% 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 40% 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 30% 因精神障碍五级至六级残疾 25%

退休军人待遇以法定化、标准化、普惠化为核心,覆盖退休全流程、生活各方面,既保障了所有退休军官、军士的基本权益,又对伤病残退休人员给予专项倾斜,从离队费用结算到长期生活、住房、医疗、护理形成闭环保障。政策随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确保退休军人生活有质量、医疗有保障、尊严有维护,切实回馈战友们多年来的奉献与坚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