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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同学合伙经营花店近两年了,我以插花技艺入伙,约定的合伙期间为五年。最近,未经同学的同意,我擅自退出了经营,不久后花店也被迫停业了。想问,我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解答:具体要看合伙合同的约定以及你退伙的原因、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一般而言,合伙经营在约定期限的情况下,若退伙系你自身原因,不是其他合伙人所致,也没有发生合伙协议规定的退伙事由或者令你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情况,那么你擅自退伙导致花店无法正常经营,应向其他合伙人赔偿擅自退伙造成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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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如何确定?
解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这里“执行程序终结”是指执行程序全部终结,包含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放弃剩余债权申请终结执行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意味执行程序全部终结,故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此时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依法进行审查。另外,利害关系人如对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已终结并不知情,在知道执行行为实施后已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不应认定其提出的异议超出了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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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故,就您所述情形而言,可以主张利息。对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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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或股东与公司的协议中减免或延期出资义务的条款是否有效?
解答:一般认为股东的出资义务具有法定和约定的双重属性,前者是指股东的认缴出资行为是与公司签订的契约,是一种约定义务;后者意为法律明文规定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具有法定义务的特征。一方面,作为契约,在与股东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公司章程或公司决议、股东与公司协议可以修改股东出资。另一方面,股东出资作为一种法定义务,具有公权力保障下的公示公信效力,不可由公司肆意改动。因此,对于实践中减免或延期出资义务的约定,需要审判机关根据具体案件进行甄别,以区分意思自治与违反法律义务的边界。具体而言,出资义务减免的合法性需要对公司减资程序进行考察。通常而言,减资程序的瑕疵并不一定导致减资失败,需要在个案中综合判断公司的主观意向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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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双方签署的离职协议中包含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社保补偿金的条款,此条款是否有效?
解答:社会保险制度是具有强制力的法定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属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双方不得通过自愿协商的方式放弃缴纳,亦不得约定用人单位将应缴纳的社保费金额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离职时,双方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等达成离职协议,离职协议约定的补偿款包含社保补偿金,鉴于该条款系双方为规避法律而拟定,用人单位直接将社保金支付给劳动者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离职补偿包含社保补偿金的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可能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相应社保费款项应通过法定程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
本期在线解答律师:
金玮律师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编辑 | 朱洁
责编 | 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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