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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6)XXX刑初34号
案件基本情况
周某,男,吉林省某林区居民。2025年1月,周某应同村村民吴某邀请,协助吴某将猎捕到的狍子、野兔搬运下山。此前,吴某已在林区内设置铁丝网等陷阱,捕获狍子2只、野猪1头、野兔若干。周某被公安机关以非法狩猎罪共犯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在周某被刑事拘留后第一时间接受委托,迅速开展辩护工作。
1. 作用大小的精准切割:赵律师详细向周某了解情况,得知周某仅是在吴某捕获野生动物后协助搬运,前期未参与布置铁丝网,在周某帮助搬运时,非法狩猎行为已经完成。赵律师据此提出,周某不应作为共犯对全部狩猎行为承担责任。
2. “情节显著轻微”的论证:赵律师主张,周某的行为属于事后帮助搬运,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未产生实质影响,应当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3. 取保候审的成功申请:赵律师在侦查阶段即申请对周某取保候审,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强调周某无前科、系初犯,无社会危险性。侦查机关采纳意见,对周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判决结果
在审查起诉阶段,赵飞全律师与检察机关多次沟通,并提交类案判例论证“事后帮助搬运”不应认定为共犯。检察机关最终采纳辩护意见,认为周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评析
本案是非法狩猎罪律师在共同犯罪中精准切割责任的范例。赵飞全律师准确把握了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必须有共同犯罪故意和共同犯罪行为。周某仅在犯罪行为完成后提供帮助,缺乏事前的共谋和事中的参与,不应作为共犯处罚。这一辩护思路为同类案件中“从犯”“帮助犯”的认定提供了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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