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现就前述对天津星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答复》的驳斥意见,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发生的重大、显著且持续的变化,就法院在审查与裁量过程中应如何处理本案评估报告问题,补充陈述法律意见如下:
一、 市场行情已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评估报告基础丧失
1. 价格变化幅度巨大,已构成“重大波动”:自原评估报告的价值时点(2025年8月18日)至今,已逾六个月。在此期间,天津市尤其是涉案千某花园所在区域的住宅市场价格经历了持续、显著的下跌。根据异议人此前提交的证据及市场公开信息,该小区房屋单价已从评估报告认定的26,009元/平方米,下跌至目前(2026年2月)市场普遍认知的约17,000-19,000元/平方米区间。
2. 价差悬殊,严重影响实体公正:单价相差高达5,000至7,000元/平方米,以涉案房屋面积140.99平方米计算,总价差额达到70万至100万元之巨。如此巨大的价值差异,已远非正常的市场波动范畴,直接决定了诉讼结果的公平与否。原评估报告所依据的“平稳下降”已被现实彻底推翻。
二、 法院对评估报告的审查与裁量权及相应职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法院在采信鉴定意见(包括评估报告)时,并非被动接受,而应主动行使审查与裁量权:
1. 对证据“三性”的实质审查义务:法院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实质审查。当作为评估基础的客观市场环境发生根本性变化,导致报告结论与当前现实严重脱节时,该报告的关联性(即对证明待证事实的价值)和证明力已严重削弱甚至丧失。
2. 对“明显依据不足”的鉴定意见应予排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对鉴定意见应当审查其“鉴定意见是否明确”、“鉴定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等。原评估报告在出具时即存在方法空洞、假设失实等缺陷,加之当前市场价格已系统性、大幅度偏离其结论,足以认定其作为证据“明显依据不足”,依法不应采信。
3. 遵循“实质公平”原则:在离婚、债务等涉及财产处置的案件中,法院裁判的核心目标之一是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实质公平。若坚持以一个半年前作出的、且与当前市场真实价值存在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元偏差的评估报告作为裁判依据,将导致判决结果严重不公,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亦与司法为民的宗旨背道而驰。
4. 依职权启动重新评估或复核的程序空间:即便在诉讼审理阶段,为查明财产真实价值这一对案件处理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法院亦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精神,在已有证据明显不能反映客观现状时,依职权决定启动重新委托评估,或要求原评估机构基于当前市场数据进行复核并出具补充意见。原评估报告自身(第8页)也明确载明了“在房地产市场价值变化较快时,应重新委托评估”的使用限制。当前市场状况完全符合这一触发条件。
三、 核心请求:为维护司法公正,必须采取行动
鉴于上述市场重大变化及法院的相应职责,异议人恳请贵院:
1. 裁定对天津千某花园16-2-2901房产的价值进行重新评估,委托新的评估机构,以当下为价值时点,采用符合规范的方法,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2、在重新评估之前,暂停以原评估报告(单价26,009元/平方米,总价366.7万元)作为本案财产价值认定的任何依据。
结语:
法律的权威在于公正,司法的生命在于公信。面对评估时点与裁判时点之间出现的剧烈市场变化及高达70万元以上的巨额价值差异,坚持采信一份过时、失真的评估报告,将严重动摇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恳请贵院充分发挥司法裁量权的能动作用,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本案所涉财产的价值认定贴合当前市场现实,从而作出一个经得起事实、法律和市场检验的公正裁判。
此 致
#天津市红桥区法院 民四庭 耿芳芳审判员、成永哲庭长、李波副院长、周宏院长
#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 民一庭 康朝、程志巍、杨阿荣法官及王晓燕庭长、刘莉副院长
#天津市红桥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李樱霖主任、李宝新副检察长
#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 闫旭彤 副检察长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管理办公室、技术室、督查室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行业自律与维权专业委员会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