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开平台上公布了

靖江市人民法院的一则刑事判决书

男子金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刑

部分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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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男,住靖江市中鼎花苑,因本案于2025年7月2日被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于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诉〔2025〕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5年6月18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金某持C1型驾驶证,酒后欲驾驶苏M×××**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其经营的渔*妹柠檬鱼店回其位于中鼎花苑小区的家。被告人金某沿靖江市工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江海小区北门时右拐进入该小区,后沿小区内部道路行驶至南门,从南门刚驶离小区即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次日0时30分,被告人金某被提取血样。经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8mg/100mL。

被告人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涉案车辆照片等物证照片,证人刘某、朱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金某的供述和辩解,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血液样本提取笔录等笔录,查获经过以及被告人金某的基本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如能预交财产刑保证金,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

被告人金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愿意缴纳财产刑保证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法院认为

被告人金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的理由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金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同时考虑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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