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阳江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散装酒、凉茶、肉及肉制品等食品进行非法添加专项抽检。针对抽检发现的非法添加问题,有关市场监管部门迅速处置,查办了一批案件,有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震慑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现将相关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提醒广大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告诫各类市场主体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良好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一、阳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阳江市阳东区红丰镇某凉茶店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5年11月19日,阳江市市场监管局对阳江市阳东区红丰镇某凉茶店销售的自制的感冒茶(生产日期:2025年11月19日)进行执法抽检,现场查扣用透明密封塑料袋装不标明名称药品22包。经检验,上述感冒茶检出对乙酰氨基酚(不得检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感冒茶涉嫌非法添加药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涉嫌犯罪,2025年12月9日,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二、阳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阳江市阳东区某凉茶店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5年11月20日,阳江市市场监管局对阳江市阳东区某凉茶店销售的自制的感冒茶、降火茶、消滞茶和熬制间内当天自制的感冒茶(熬制间)、清热解毒茶(熬制间)进行执法抽检。经检验,上述5种凉茶检出对乙酰氨基酚(不得检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5种凉茶涉嫌非法添加药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涉嫌犯罪,2025年12月22日,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三、阳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某凉茶店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5年12月4日,阳江市市场监管局对阳东区东城镇某凉茶店销售的自制的感冒茶(生产日期:2025年12月3日)进行执法抽检。经检验,上述感冒茶检出麻黄碱(不得检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感冒茶涉嫌非法添加药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涉嫌犯罪,2025年12月22日,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四、阳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阳江市阳东区某凉茶店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5年12月4日,阳江市市场监管局对阳江市阳东区某凉茶店销售的自制的感冒茶(生产日期:2025年12月4日)和货架下的感冒茶原料进行执法抽检。经检验,上述感冒茶、感冒茶原料检出麻黄碱(不得检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感冒茶、感冒茶原料涉嫌非法添加药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涉嫌犯罪,2025年12月22日,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五、江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凉茶店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5年12月4日,阳江市市场监管局对江城区某凉茶店销售的自制的祛湿茶、清热甜茶进行执法抽检。经检验,上述祛湿茶、清热甜茶检出对乙酰氨基酚(不得检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祛湿茶、清热甜茶涉嫌非法添加药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涉嫌犯罪,2025年12月22日,江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六、江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凉茶店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5年11月18日,阳江市市场监管局对江城区某凉茶店销售的自制的肠胃茶、清热茶、下火茶、感冒茶进行执法抽检。经检验,上述4种凉茶检出对乙酰氨基酚(不得检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4种凉茶涉嫌非法添加药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涉嫌犯罪,2025年12月12日,江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来源:阳江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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