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贵阳市乌当支行(以下简称“某乌当支行”)与被告姚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了原告某乌当支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贷款牵出刑事犯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29日,被告姚某与原告某乌当支行签订了一份《“某某贷”-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30万元的可循环借款额度,并当日发放了30万元贷款。然而,在贷款发放的次日,银行工作人员排查发现姚某涉嫌贷款诈骗,遂与其联系。姚某主动告知银行其贷款资料存在虚假,并于当日将其所得的15万元归还给银行(该笔款项先行抵扣了45元利息,剩余部分抵扣了本金)。随后,银行陪同姚某向公安机关自首。
该起贷款行为最终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刑事犯罪。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2日作出的(2022)黔01刑终xxx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姚某在他人安排下,提供虚假公积金缴纳信息和伪造的身份信息向银行申请贷款,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该刑事判决同时判令同案其他被告人将犯罪所得15万元退赔给被害单位中国某有限公司贵阳市分行。此后,相关退赔款项已全额返还至原告账户。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银行诉请被驳回
在此次民事诉讼中,原告某乌当支行要求被告姚某归还剩余借款本金45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等费用。
乌当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姚某的贷款行为已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为贷款诈骗犯罪,该行为侵害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信贷管理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姚某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属无效,故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法院指出,原告因该笔贷款所遭受的损失已在相关刑事判决中通过判令同案犯退赔的方式得到了救济与保护,其30万元贷款损失已全部追回。同时,法院认为原告银行在签订合同时未仔细审核被告真实身份信息,亦存在一定过错,其要求被告按原合同约定支付利罚息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贵阳市乌当支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一审判决后,原告如不服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的审理,明确了在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借贷关系中,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以及民事赔偿与刑事退赔程序的衔接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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