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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员工
每天提前10分钟到岗
算加班吗?
近日,法院审理了
这样一起劳动纠纷案件↓↓
事件回顾:
员工向公司主张
“提前10分钟到岗加班费”
被驳回后诉至法院
2017年2月,刘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实行每周40小时、每日8小时工作制。劳动关系存续的7年间,公司已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刘某工作日工资及休息日加班工资,但公司要求每日提前10分钟到岗点名、召开短会安排当日工作,刘某对此始终存有疑虑。
刘某认为,每日提前10分钟到岗系公司强制要求,实质占用了个人休息时间,应属加班,其核算7年累计时长,向公司主张2万余元“10分钟加班费”。
当地劳动仲裁委驳回其仲裁请求后,刘某不服,诉至海门法院。
法院判决:
员工该行为属于预备性工作,
无直接劳动产出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 刘某:提交视频截图、考勤表等证据,主张提前到岗系公司安排,其间需接受工作部署,当属加班;
- 公司:该10分钟系让员工快速进入工作状态的预备时间,无实质工作内容,不属正式工作范畴。
经法官询问,刘某确认,提前10分钟仅完成点名、接收工作安排,未开展具体生产任务。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加班认定需同时具备“时间+内容”双重要件,即需满足“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为用人单位提供实质劳动”“经用人单位安排或批准”三项核心要素。
该案中,刘某提前10分钟到岗的行为属正式工作前的预备性工作,无直接劳动产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加班。
综上,海门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提起上诉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此案中,提前到岗后进行预备性工作
不算加班
那么,怎样才算加班?
跟着小午小参一起划重点↓↓
科普时间:
怎样算加班?
加班工资怎么算?
所谓加班,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判断是否加班有3个标准:
■ 加班是用人单位要求的;
■ 加班的内容体现用人单位的意志;
■ 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
加班有时间限制吗?
■ 正常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加班费怎么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
■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注意:值班与加班有所区别,详情请看→春节值班、加班有啥区别?值班也有钱拿吗?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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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综合自九派新闻、津云,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编辑:高辰菲
审核:王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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