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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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划拨土地是指国家无偿或低偿将土地使用权划拨给单位、个人使用的土地,常见于国家机关、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实践中,因城市更新、公共利益建设等需要,国有划拨土地被征收的情形。

那么,国有划拨土地的使用人是否有权获得征收补偿?

最高院在《陈某某与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管理行政补偿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具有一定社会福利性质的划拨土地,使用人合法占有使用的,征收时应当予以合理补偿。

最高院再审认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七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本案中,涉案土地原属国有划拨用地,1993年原生产资料公司与陈某某签订《企业职工集资建房协议》,将涉案2.8分土地规划由陈某某建房使用。

上世纪90年代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将部分土地分予职工建房,具有一定社会福利性质。陈某某合法占有使用涉案土地,征收时应当予以合理补偿。

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涉案补偿标准和其他已建房户的实际补偿情况看,涉案项目的补偿标准实际上包含房屋及其分摊土地使用权价值,且本案同时获得土地的其他已经建房户的补偿实际包含土地价值。

据此,陈某某未建房的土地价值亦应予以补偿。运城市政府仅对再审申请人院基围墙成本予以补偿,未对其所涉土地价值予以补偿,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错误。再审申请人主张按照《征收补偿决定》作出时涉案院基同类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周军律师提醒,合法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人,在土地被依法征收时,有权获得地上附着物、搬迁安置、补助奖励等相关补偿,经营性用途还可主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与出让土地存在差异化(不单独补偿土地出让金),但补偿权利不容否定;非法使用人、违法建筑所有人等,无权获得补偿。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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