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调度人员指挥,好意帮助陷入困难的其他同事时不幸受伤,医疗费、赔偿款该由谁承担?近日,记者从成都双流法院获悉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2020年6月,唐某在某工地驾驶的混凝土搅拌车陷入泥中,现场调度人员夏某(系混凝土供货方公司员工)指挥正在驾驶另一辆混凝土搅拌车的贺某进入唐某车辆协助脱困。

过程中,贺某因车辆方向盘反弹受伤,诊断为掌骨骨折。后因各方就贺某的医疗赔偿等费用协商未果,贺某遂将唐某、夏某、唐某雇主黄某、混凝土供货方公司及项目总包方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医疗费等各项赔偿款共计7万余元。

双流法院经审理认为,贺某接受现场调度人员夏某指挥,脱离本职驾驶范围,协助操作唐某车辆。根据各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贺某因此次帮工行为获得额外利益,故案件应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关于责任认定,贺某因义务帮工受害,其与被帮工人应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被帮工人应理解为帮工活动的受益人。

混凝土供货方公司的现场工作人员夏某负责维持混凝土运输正常运转,其为保障运输顺畅而指挥贺某驾车系履行职务行为。

由于该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归于混凝土供货方公司,故混凝土供货方公司属于该案的被帮工人。

唐某作为陷入泥坑车辆的直接驾驶者,是贺某帮工行为的直接对象,在无证据证明其明确拒绝帮工的情形下,贺某对唐某构成无偿帮工行为。由于唐某系黄某雇佣的驾驶员,因此黄某作为最终的受益人,也应认定为被帮工人。

夏某作为贺某义务帮工的指挥者,在未充分评估陌生重型车辆操作风险及复杂路况的情况下贸然下达指令,其未尽审慎义务的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该职务行为引发的责任后果应由用人单位混凝土供货方公司承担。

唐某未向贺某充分告知车况及注意事项,存在过错,其责任应由其雇主黄某承担。贺某作为驾驶员,对驾驶他人重型车辆的风险预判不足仍进行帮工,亦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考量各方过错、因果关系程度等,双流法院判决由贺某自担20%的责任、黄某承担20%的责任、混凝土供货方公司承担60%的责任。混凝土供货方公司和黄某分别应向贺某赔偿损失26000余元、9000余元。

判决后各方未上诉,且均已履行完毕。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