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事活动中,“诈骗”相关刑事风险频发,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因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均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极易被混淆。但二者在法律适用、行为边界上差异显著,一旦界定错误,不仅会导致企业维权方向偏差,更可能让企业自身陷入刑事追责困境。
一、核心前提:两罪的法律界定与立法本意
准确区分两罪,首先需明确二者的法律渊源、构成要件及立法初衷,这是企业识别风险、规避责任的基础。
(一)普通诈骗罪的法律界定
普通诈骗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其立法本意是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打击无特定场景、无特定手段的诈骗行为,行为范围涵盖社会各领域,无需依托任何合同,可发生在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具体标准。
(二)合同诈骗罪的法律界定
合同诈骗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追究刑事责任:(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无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诱骗对方继续签约履约的;(四)收受对方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财物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明确,单位可构成合同诈骗罪,需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而普通诈骗罪主体仅为自然人。
其立法本意是双重保护——既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更保护正常市场交易秩序,打击利用商事合同骗取财物、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行为必须发生在签约、履行合同过程中,与商事交易直接相关。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第六十九条,合同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核心区分:两罪的实务要点解析
两罪核心区别在于“是否依托合同”“是否侵犯市场秩序”,结合法条和2012年后典型案例,从6个维度详细剖析,以表格汇总便于快速识别。
(一)核心区分维度及实务解析
1.犯罪客体:单一客体vs复杂客体
普通诈骗罪是单一客体,仅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与市场秩序无关,如个人虚构“治病借钱”“中奖返利”骗取钱财,仅侵害财产权益。
合同诈骗罪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所有权,又侵犯市场交易秩序,其行为破坏商事合同诚信基础,扰乱市场经济运转,这也是其归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核心原因。
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公布的曾某某、余某某、陈某某诈骗案(最高法典型案例),三被告人冒用他人名义住院,骗取新农合报销款28402.2元,仅侵犯公共财产,未涉及市场秩序,被认定为普通诈骗罪,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一审对三被告人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2.犯罪主体:自然人vs自然人+单位
普通诈骗罪主体仅为自然人,即便以单位名义实施,也仅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自然人犯罪责任。
合同诈骗罪主体可分为自然人和单位,实践中大量合同诈骗由单位实施,单位需承担罚金,相关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24)苏0214刑初XXX号徐某等人合同诈骗案,徐某等人成立多家物业公司,以“高收低租”“长收短付”骗取600余名受害人2000余万元,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1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至8年,对涉案单位判处罚金,体现单位可作为该罪主体。
3.行为载体:无合同依托vs以合同为依托
普通诈骗罪无需依托任何合同,行为人直接虚构事实骗取财物,与合同无关。
合同诈骗罪必须依托商事合同(书面、口头均可),行为发生在签约、履行过程中,此处“合同”需与市场交易相关(如买卖、租赁、加盟合同),身份关系合同(婚姻、收养等)不包含在内。
典型案例: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2)苏0902刑初137号陈某荣合同诈骗案,陈某荣虚构采购白酒事实,冒用他人名义与销售商达成口头合同,骗取白酒低价转售,涉案196万余元。法院认定,口头商事合同仍属合同诈骗罪载体,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二十万元。
4.行为方式:无特定限制vs限定于合同签订、履行过程
普通诈骗罪行为方式无限制,只要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即可,如虚构身份、事由等。
合同诈骗罪行为方式被《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限定为5种,均与合同签约、履行相关,常见的“空壳公司签约”“伪造资质”“收货后失联”均属此类。
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公布的李某强合同诈骗案(最高法典型案例),曲靖某公司与李某强约定购买钢材,夏某生支付21万余元后,李某强收货款逃匿柬埔寨,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五万元。
5.主观目的:非法占有财物vs非法占有财物+扰乱市场秩序
两罪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合同诈骗罪还隐含扰乱市场秩序的间接意图,通过虚构合同破坏交易诚信,影响市场主体信心;普通诈骗罪仅以占有财物为目的,与市场秩序无关。
典型案例:四川省成都市公安机关侦办的刘某余系列合同诈骗案(公安部公布案例),刘某余未取得加油站经营权,伪造《授权委托书》《租赁合同》,以租赁、出售加油站为名骗取3270万元用于个人挥霍,其行为既侵犯财产,又破坏商事租赁市场秩序,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
6.立案标准与量刑:数额与侧重不同
两罪立案标准、量刑因保护客体不同存在差异,具体如下表:
(二)易混淆场景判断技巧
结合司法实践,总结3个核心技巧,帮助企业精准界定:
1.看行为是否与“商事合同”相关:无合同或依托身份关系合同,大概率是普通诈骗罪;依托商事合同且发生在签约、履行过程,大概率是合同诈骗罪。
2.看行为是否侵犯市场秩序:仅侵害财产、不影响市场交易,是普通诈骗罪;破坏商事诚信、影响市场信心,是合同诈骗罪。
3.看犯罪主体是否为单位:单位实施诈骗,只能是合同诈骗罪;自然人实施,结合前两点判断。
三、企业实务:合同诈骗风险识别与规避建议
企业商事活动中,合同诈骗集中在买卖、租赁、加盟等场景,呈现专业化、隐蔽化特点。企业既要防范被诈骗,也要避免自身涉嫌犯罪,从“事前、事中、事后”三环节给出可落地建议。
(一)事前预防:筑牢源头防线
重点是核查交易对手、规范合同管理,具体落实4点:
1.全面核查交易对手,建立“黑白名单”
签订合同前做好尽职调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对方主体资质,确认企业存续、无经营异常;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信用记录,规避失信主体;核查对方履约能力,大额交易可委托第三方出具尽调报告;建立黑白名单,优先与优质主体合作,禁止与失信、空壳主体合作。
2.规范合同签订流程
优先使用经法务审核的标准合同模板,明确核心条款;严禁签订空白、阴阳合同;核实签字盖章真实性,要求授权委托人提供原件,留存盖章页和身份证明。
3.明确付款与担保条款
大额交易采用分阶段付款,将付款与履约进度挂钩,禁止一次性支付大额预付款;付款需公对公转账,确需向个人账户支付的,需经法务审批;大额交易或与陌生主体合作,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银行履约保函。
4.加强员工培训
定期组织业务、财务、法务人员培训,讲解合同诈骗罪识别技巧和典型案例,明确岗位职责,禁止员工擅自签约、付款,制定违规处罚措施。
(二)事中把控:动态监控履约
合同签订后,重点监控履约过程,及时预警风险:建立履约台账,每周核对履约进度,留存沟通记录;监控资金与货物流向,确保资金用于约定用途,核查物流真实性、现场验收货物;识别预警信号(提前付款、变更收款账户、履约拖延、凭证伪造、报价异常等),立即暂停履约、核查,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
(三)事后救济:依法维权止损
遭遇诈骗或涉嫌诈骗时,及时采取措施:收集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明确两罪定性,同时提起民事诉讼挽回损失;自身涉嫌犯罪的,主动配合调查、退赃退赔,规范经营;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协助维权、提供合规建议。
四、结语
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核心区别的是“是否依托商事合同”“是否侵犯市场秩序”,精准界定是企业防范风险、依法维权的前提。当前商事交易复杂性提升,企业需建立全流程风险防控制度,规范经营、坚守诚信,既能规避被诈骗风险,也能避免自身陷入刑事追责,助力企业健康发展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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