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看起来平平无奇的面包车、洒水车,打开却是储油灌和加油机。停在路边就可以加油,方便又快捷,甚至价格比加油站还便宜。这种情况在物流园区非常常见,主要的社会危害在于汽油、柴油是一种危化品。改装后的车辆就像一颗流动的不定时炸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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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流动加油

1983年生的余某,初中毕业,也没有正式工作,主要从事流动加油的工作。2019年11月至2023年4月,余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成品油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多次通过非法途径购买汽油,再使用改装的加油车辆为他人汽车加油。

2020年11月11日,因非法买卖危险物质,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02 一场地下车库的火灾

平日里,余某将改装后的车辆停放在某菜市场地下室内。2023年4月25日,余某发现改装车辆无法打火启动,便在地下室对车辆线路进行检修,修理过程中,加油机供电线路产生了电火花,引发了火灾事故。

火灾造成3辆汽车及地下车库烧毁,共造成经济损失66万余元。

2023年5月31日,余某因非法买卖危险物质,被行政拘留十日。

2023年9月20日,余某因涉嫌危险作业罪,被公安局取保候审。

03 一审说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生产许可,擅自从事经营、储存汽油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因过失引发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6万余元。故余某分别构成危险作业罪、失火罪。

又因被告人曾因非法买卖危险物质被行政处罚,仍实施违法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故不适用缓刑。

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导致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被告人应给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

04 一审判决

依照规定,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余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二、被告人余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各项经济损失约65万元;

三、被告人余某违法所得6千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人扣押汽车、油罐依法没收。

四、驳回附带民诉原告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05 二审上诉

一审判决后,余某表示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地下车库管理公司未对地下车库履行封闭管理义务也有错,因此请求改判缓刑,且仅承担70%以内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曾被行政处罚,仍长期从事违法行为,且过失火灾66万余元,后果严重,构成数罪,虽有自首、认罪认罚,但依法不适用缓刑

对附带民事赔偿问题,余某私自将改装车停在某公司地下室内,擅自维修引发火灾,过失造成他人财产重大损失,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某公司具有过错责任。

06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7 小结

其实流动加油车是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一方面是供给侧的有利可图。毕竟“非正规渠道”的低成本进价,还少了实体门店运营费用,更少了税务的大头。另一方面是需求侧,大货车司机专门去加油站,绕路不说,也许价格还贵点,而流动加油点方便又实惠。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打假非法流动点,除了严格执法,还要考虑更便捷实惠的供给。

参考资料:余某;阜阳某公司危险作业罪;失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5)皖12刑终3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