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种行为破坏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危害自然野生水产品的存留和发展,需要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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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关键看“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海洋水域2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万元以上,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如果捕捞的是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内陆水域5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元以上,海洋水域2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000元以上,也会被追诉。另外,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禁用工具或方法捕捞,哪怕数量不多,同样可能构成犯罪。
从法律构成来看,这个罪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客观上要实施违反法规的捕捞行为,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人,主观上是故意——不管是为了营利还是其他目的,只要明知是非法行为仍有意实施,就可能构罪,过失行为不会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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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构成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如果是单位实施犯罪,单位要被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按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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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非法捕捞情节轻微没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也不代表可以免责。根据渔业法,会被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而且就算没构成犯罪,行政罚款的记录会被行政机关留存,可能影响政审等方面。此外,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会被依法没收,已经销售的所得要追缴,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人还需要承担修复责任或缴纳生态修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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