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岁的熊女士,法庭上要靠律师转述才能听清法官的话,出门得带放大镜才能看清路——这不是衰老,是十二年婚姻里,丈夫沈某一次次家暴留下的伤痕,最终让她视力四级残疾、听力严重受损。
2010年,熊女士与沈某自由恋爱结婚,次年生女。可婚后等待她的,是丈夫酗酒引发的无休止打骂。2015年,沈某一次暴力致她右眼受伤致残,为了孩子,她一忍再忍。
忍让只换来变本加厉:2021年10月,没接电话就被用电瓶车头盔殴打;2022年4月,被酗酒的沈某用刀划伤手臂;同年5月,沈某因女儿说脏话,用遥控器砸得孩子额头出血。期间,警方三次向沈某出具家暴告诫书,却没能阻止他的暴力。
2023年1月,熊女士和女儿被关门外,报警后在警车上,沈某竟当着警察的面再次殴打她,致其眼睛浮肿流血(轻微伤)。这一次,她彻底醒悟,在检察院支持起诉下,向上海普陀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023年7月庭审,面对完整的报警记录、家暴告诫书、伤情鉴定和医疗记录,沈某承认家暴事实,双方当庭调解离婚,熊女士成功脱身,还争取到女儿的抚养费和居住权。
熊女士是幸运的,但很多家暴受害者没这么幸运——核心问题的关键,就是离婚冷静期。
先澄清一个误区:《民法典》1077条规定的30天强制冷静期,只适用于民政局协议离婚,初衷是给冲动离婚的夫妻缓冲,避免赌气散家。但这套逻辑,在家暴案件里完全是“火上浇油”。
全国人大代表、律师方燕早就说过,对家暴受害者而言,冷静期可能变成施暴者的“窗口期”。试想,受害者好不容易鼓起勇气和施暴者去民政局申请离婚,还要回家等30天。这期间,施暴者可单方面撤回申请,让受害者的努力全白费;更可怕的是,提出离婚可能激怒施暴者,导致暴力升级,2023年就有女子在离婚冷静期第13天被丈夫持刀刺死的悲剧,触目惊心。
很多人问,难道没别的办法?有——诉讼离婚。《民法典》1079条明确,实施家庭暴力,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应当”就是必须判离,不存在额外冷静期。只要证据扎实,法院就能直接判离,熊女士就是最好的例子。
可问题出在现实选择上:不少家暴受害者不懂法律流程,或是被恐惧裹挟,只想尽快解脱,本能选协议离婚。但按现行规定,哪怕带齐家暴证据,民政局也得走完30天冷静期,越是急于逃离,越要多承受30天的危险与煎熬。
有人说,既然有诉讼离婚通道,为啥还要呼吁家暴不适用冷静期?因为诉讼离婚流程繁琐、耗时长,还要举证,很多受害者经济困难、证据不足,根本没能力走通这条路,陷入“想离离不了”的困境。
我们呼吁家暴不适用离婚冷静期,不是否定冷静期本身,而是给制度打个“例外补丁”,让它回归本意——既保护冲动离婚的家庭,更保护身处险境的受害者。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禁止任何家暴,法律的底线是保护弱者、惩戒施暴者。如果一项维护婚姻稳定的制度,反而成了施暴者拖延、报复的工具,就必须优化完善。
目前,多位代表委员和法律从业者呼吁,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存在家暴且有证据证明的,协议离婚不适用30天冷静期。还建议民政部门开展试点,打通婚姻登记机关与公安、妇联等部门的数据共享,方便证据核验,让受害者少跑腿。
家暴的本质是控制与伤害,受害者的每一次求助、每一次想逃离,都需要被全力支持,而不是被30天冷静期拦住去路。熊女士的幸运,不该只是个例。
对家暴零容忍,就是不给暴力任何喘息机会。希望“家暴例外”的补丁尽快落地,让每一个在黑暗中挣扎的受害者,都能快速拿到脱离危险的“法律护身符”,不用在恐惧中多等一天。
法律的温度,从来不是让受害者忍一忍,而是在他们最需要的时候,给一句“可以立刻逃离”的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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