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另外,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受贿罪的处罚也适用上述规定。
对贪污贿赂犯罪判处死刑终身监禁的理解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判处死刑终身监禁的被告人首先需要达到判处死刑的条件。《刑法》第383条第1款第(3)项规定,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中判处死刑有两个条件,而这两个条件应当包括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终身监禁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三种情形。在司法解释中,将死刑的条件细化为“四个特别”,即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犯罪数额虽然不是量刑的唯一标准,但是也是一个重要的、其他情节不可替代的惰节。什么样的情形可以判处死刑呢?第一是数额特别巨大。《刑法》规定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300万元,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起点,实践中发现,已经判处死刑终身监禁的案件犯罪数额都在2亿元以上。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符合“四个特别”(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3.判处死刑终身监禁与一般的死缓的区别。终身监禁具有制度刚性,一旦作出将无条件执行,不受服刑期间表现的影响,即便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也不得减刑、假释,属于仅次于死刑立即执行的刑罚方法。一般的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被告人,在二年缓刑执行期间没有发现违法犯罪的,在二年执行期满后应当减为无期徒刑,死缓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而判处死刑终身监禁的被告人在二年缓刑执行期间即便有重大立功表现,也不能减刑、假释,不适用《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因此,《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自首、立功包括重大立功都属于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不再有必须减轻的规定,避免与终身监禁的条文发生冲突。
4.对于终身监禁规定的执行,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来把握其具体适用:第一,通过《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直接对接,明确判处终身监禁主要适用于原本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必须达到应当判处死刑的条件。第二,明确一审、二审人民法院针对死刑终身监禁的判决要在作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中同时作出,不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时作出。第三,在判决书上的表述为:被告人X某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第四,对于符合终身监禁适用条件的要坚决判处终身监禁,以此发挥终身监禁在填补死刑立即执行和一般死缓之间的空档、严肃惩治严重腐败犯罪中的特殊作用,为严格控制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赢取有利的外部环境,杜绝依法应当判处终身监禁的被告人降低为普通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5.第五,对终身监禁要慎重适用,防止出现片面从重,切忌防止将依法应当适用一般死缓的被告人为显示从重执法而不当升格拔高判处终身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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