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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3日,天长市生态环境分局发布滁州市生态环境局对皖东高科(天长)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滁环 (天) 罚 (2026) 3 号),该公司因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被处罚,且其为两年内二次环境违法。

滁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2月11日至2026年1月14日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两项环境违法行为:一是2025年9月27日至10月2日,同一台 COD 在线监测设备出现7次故障,影响设备正常运行,如管路堵塞、夜间未做样等导致监测数据恒值异常;二是2025年6月28日的废水流量比对监测不合格(报告编号 FT202506234),且未按规定复测。执法部门通过现场检查笔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设备巡检记录、第三方反馈清单等14项证据,证实了上述违法事实。

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滁州市生态环境局曾于2026年2月10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滁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罚款29000元的处罚决定,要求该公司在收到处罚决定15日内到天长市生态环境分局办理缴款手续,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同时,该公司可在收到决定书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执行,若拒不履行,执法部门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