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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周某山(化名)与徐某兰(化名)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四名子女,分别为长子周某轩、次子周某辰、三子周某宇、四子周某树(化名)。周某山于2018年12月去世,徐某兰于2023年6月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周某山去世后徐某兰未再婚。周某轩与张某华(化名)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周某桐(化名),周某轩于2021年8月去世;周某树与郑某雯(化名)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周某琛(化名),周某树于2021年12月去世。涉案一号房屋系周某山与徐某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产权登记在周某山名下,建筑面积57.90平方米,为二人夫妻共同财产。

周某桐、周某辰、周某宇作为三原告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 依法分割一号房屋,由三原告与周某琛每人继承25%份额,并办理过户手续;2. 本案诉讼费用由周某琛承担。三原告主张,二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四名子女均尽到赡养义务,周某树与郑某雯曾试图劝说二被继承人将房屋赠与他们但被拒绝,还曾试图用房产证办理户口落户未果。徐某兰去世后,三原告多次寻找房产证无果,郑某雯拒绝配合补办房本及公证,导致继承事宜无法推进,故诉至法院请求公平分割房屋。

周某琛、郑某雯作为二被告辩称,不同意三原告的诉讼请求。周某琛一家自2017年起搬入一号房屋居住,照顾二被继承人的日常生活及就医,周某山去世后,周某树与郑某雯继续照顾徐某兰,周某树去世后,二被告仍照料徐某兰直至其去世。徐某兰生前留有代书遗嘱,指定其名下房屋份额由周某树继承;同时,郑某雯作为丧偶儿媳,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故主张一号房屋由三原告与二被告共同继承。

庭审中,二被告提交存放于甲遗嘱库的《遗嘱》一份及立遗嘱时的视频。该代书遗嘱载明,徐某兰自愿将其名下一号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由小儿子周某树个人全部继承,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代书人、见证人签字确认,立遗嘱人处盖有徐某兰印章并按手印,日期为2019年3月13日。同时提交代书人、见证人的声明及见证书,证明遗嘱订立过程合法,见证人无利害关系。

三原告提交徐某兰2019年至2023年的门诊病历、住院费用清单、照护物品购买截图、社区居委会证明及视频等证据,证明三原告对徐某兰尽了更多赡养义务,尤其是周某树去世后,主要由三原告照料徐某兰的就医及日常生活;另提交房屋买卖合同、产权登记申请书等证据,证明一号房屋系二被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三原告认可周某树购买房屋时曾出资10万元,但主张该款项已由徐某兰及周某宇偿还,并提交银行汇款凭证佐证。

二被告提交社区居委会多份证明及视频,证明其一家自2017年起与二被继承人共同居住,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经询,周某轩的妻子张某华表示不参与本案诉讼,其应继承的房屋份额由女儿周某桐享有。

裁判结果

位于某区的一号房屋,由周某桐、周某辰、周某宇每人继承23%份额,由周某琛继承26%份额,由郑某雯继承5%份额;

该判决核心意义在于:明确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中对应部分失效,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遗产房屋分割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酌情多分份额;丧偶儿媳主张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需举证证明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未达到举证标准的不予支持;继承人因继承取得房屋物权的,法院对过户事宜不再另行处理,彰显了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律师在遗嘱效力认定、房屋份额分割、赡养义务举证类纠纷中的核心维权作用,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典型裁判指引。

法院说理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1. 徐某兰所立代书遗嘱是否有效;2. 郑某雯是否具备第一顺序继承人资格;3. 一号房屋的继承份额如何分割。结合案件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具体说理如下(重点聚焦房屋相关):

第一,一号房屋系二被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分割配偶份额再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一号房屋系周某山与徐某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故房屋一半份额归徐某兰所有,另一半作为周某山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第二,徐某兰所立代书遗嘱部分失效,对应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规定,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周某树,先于遗嘱人徐某兰死亡,故该遗嘱中关于徐某兰房屋份额由周某树继承的内容失效,该部分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分割。

第三,郑某雯不具备第一顺序继承人资格。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三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周某树去世后,三原告对徐某兰尽了较多赡养义务,而郑某雯与徐某兰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故对其主张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第四,房屋继承份额应酌情调整,兼顾出资与赡养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周某树生前与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且购买房屋时曾出资,应酌情多分份额;结合各方赡养付出情况,法院最终确定三原告每人继承23%,周某琛继承26%,郑某雯继承5%。同时,各方因继承取得房屋物权,过户事宜无需法院另行处理,当事人可自行办理。

胜诉办案心得

结合本案办理过程、法院裁判思路,针对“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遗产房屋份额分割”这一高频家庭房产纠纷场景,总结核心胜诉要点、实务维权技巧及风险提示,为类似案件中当事人的维权提供参考。

精准认定遗嘱效力,破解“继承人先死亡”的遗嘱失效难题。本案中,律师重点围绕《民法典》关于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规定,一方面协助三原告论证遗嘱部分失效,推动按法定继承分割房屋;另一方面协助二被告举证遗嘱订立的合法性,虽最终遗嘱部分失效,但为周某树的继承人争取多分份额奠定基础。同时提醒当事人,订立遗嘱时需考虑继承人的生存状况,避免因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导致遗嘱失效,确保遗嘱效力稳定。

厘清丧偶儿媳继承权的认定标准,筑牢抗辩或主张基础。律师针对郑某雯的继承资格争议,精准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明确“丧偶儿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需举证证明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核心要件。协助三原告收集赡养证据,反驳郑某雯的不当主张;同时协助二被告梳理共同生活及照料证据,虽未达到“主要赡养义务”标准,但为郑某雯争取到少量份额,最大化当事人权益。

重视赡养义务与出资证据,助力多分房屋份额。律师协助双方梳理关键证据:对二被告,重点收集共同生活证明、照料记录、房屋出资凭证,论证周某树应多分份额;对三原告,重点收集就医照料、物品采购、社区证明等证据,证明其尽到较多赡养义务,反驳二被告“独家尽孝”的主张。法院最终结合证据酌情调整份额,凸显证据在遗产分割中的核心作用。

最后,若您正面临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遗产房屋份额分割、赡养义务举证等问题,切勿盲目协商或拖延。专业的房地产律师可协助您梳理房屋权益、认定遗嘱效力、收集关键证据、争取合理份额,帮您高效化解家庭继承矛盾,守住自身继承权益。本律师团队专注于遗产房屋继承、遗嘱效力认定、赡养义务举证等案件多年,拥有丰富的胜诉案例及实务经验,可全程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协商调解,助力客户化解纠纷、胜诉维权。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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