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仪征市公安局对扬州市蔻*足道养生有限公司作出罚款9000元,责令十日内整改的处罚,因其在经营期间不执行有关治安管理规定,致该单位内发生卖淫嫖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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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蔻*足道养生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名称:扬州市蔻*足道养生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仪公〔治〕行罚决字〔2026〕160号

违法行为类型:《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法事实:2026年2月8日晚,在扬州市蔻*足道养生有限公司的包间内,

技师尹*娜以249元的价格通过手淫的方式向顾客张某龙提供卖淫服务一次;

技师孙*丽以249元的价格通过手淫的方式向顾客辛某进提供卖淫服务一次;

技师沈*艳以498元的价格通过手淫的方式向顾客周某东提供卖淫服务一次;

技师耿*与顾客张某宁约定以498元的价格通过手淫的方式卖淫嫖娼,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扬州市蔻心足道养生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不执行有关治安管理规定,致该单位内发生卖淫嫖娼活动,该单位的行为已构成对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适当措施制止

处罚依据:《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类别:罚款;其他-限期改正

处罚内容:罚款9000元,责令十日内整改

处罚决定日期:2026-02-28

处罚机关:仪征市公安局

信息使用范围:公示

来源|信用扬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