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百货(600785)3月5日公告,公司终审被判赔1.09亿元,申请债务抵销后预计减少去年利润3694万元。
公告显示,根据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5)宁01民终3621号判决结果,新华百货需向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世界集团公司”)赔偿损失共计10,927万元。
回溯案件详情,大世界集团公司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事项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新华百货向大世界集团赔偿未涵盖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合计10,927万元。
2025年7月11日,新华百货披露了金凤区法院关于该诉讼事项的一审判决结果,判令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大世界集团公司损失6708.50万元,并驳回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公司和大世界集团公司均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提起上诉。
公司于今年3月5日收到银川中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5)宁01民终3621号。大世界集团公司因与上诉人新华百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法院于2025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证据和事实进行了核对,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据了解,大世界集团公司上诉请求为判令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在一审判决第一项的基础上改判新华百货向大世界集团公司再赔偿一审判决未支持的损失4218.5万元;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新华百货承担。
新华百货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书第一项,改判驳回大世界集团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不服一审判决金额为6708.50万元);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大世界集团公司承担。
随后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新华百货于终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大世界集团公司损失共计10,927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同时,一审案件受理费588,150元由新华百货负担,大世界集团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2,725元由新华百货负担,新华百货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7,255元由其自行负担。
新华百货在公告中表示,根据终审判决结果,公司需向大世界集团公司赔偿损失共计10,927万元。公司前期已分别于2025年3月20日及2025年11月12日公告了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根据2025-045号公告二审判决结果,大世界集团公司需向本公司支付不当得利款6,017.85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684.10万元以及其他资金占用利息和诉讼费用约531.05万元,合计支付约7,233万元。
公司后续将根据相关规定,依法申请进行互负到期债务的抵销(10,927万元-7,233万元=3,694万元),抵销处置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将减少公司2025年度利润额约3,694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是一家以从事餐饮业为主的企业。业务范围包括商业零售和商业物业出租业务,商业零售业态涉及百货商场、超市连锁、电器连锁等。
业绩方面,近两年新华百货业绩基本稳定,净利润连续多期财报出现下滑但幅度较小。最新财务数据显示,去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收47.07亿元,同比下滑1.11%;净利润1.075亿元,同比下滑1.29%。
来源:读创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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