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来源,来自头条热榜第48名,大象新闻3月5日视频报道,闽南网同日报道。

对这一报道简介:

陈某和雷某系同学关系。

2024年11月,雷某以偿还信用卡为由,打电话向陈某提出借款1万元,承诺短期内归还。

陈于出于对同学的信任,未要求对方出具借条,仅通过微信分两次各转5000元。

还款期限届满后,陈某多次催付无果,遂持微信转账记录将雷某诉至法院,要求归还1万元。

庭审中,雷某否认借贷关系。

说这笔款项是陈某偿还此前信用卡套现的欠款,并提交了相关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雷某提出若为借款,陈某应提供借款有效凭证。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我仅以上述报道为素材予以评论。

我免责声明,不构成侵权。

原告陈某为何败诉?

1.陈某的微信转账1万元记录不能证明雷某为借款。

讨要借款空口无凭。

有人说了,我们是老同学关系,熟人打什么借条。

问题就出在没有借条上。

借款要写借条或者借据,内容要写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及电话号码,详细地址。

借款金额,借款用途(是借款,还是欠款),借款期限,利息,逾期归还承担的违约责任等。

不要因熟人而不好意思让写借条,写借条可预防否认借款的事实。

写借条不要嫌麻烦,详细点为好,过于简单也容易产生纠纷。

陈某只以为有微信转账记录,起诉雷某胜诉有十分把握,可是事与愿违。

微信转账记录既使注上借款,也是单方所为。

不被对方确认也不生效。

2.陈某微信转账的1万元,雷某不仅不承认是借款,而且称是此前陈某信用卡套现还的欠款。

雷某这么说,陈某哑口无言。

看来陈某因信用卡套现与雷某有过资金往来,是陈某向雷某借的,或者是由雷某垫付的,金额恰好是1万元。

由此可见,借款变还欠款,也是有道理的。

3.法院为什么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到法院起诉,原告不一定全都胜诉,也应预料到败诉的风险。

原告陈某和被告在庭审中各执一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法院听谁的?

民事案件有个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陈某起诉雷某,主张归还1万元借款,就要拿出雷某借1万元的证据。

微信转账记录只能证明二人的资金往来,并不能证明雷某向陈某借款。

陈某拿不出除了微信转账记录以外的证据,为此,法院认定陈某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意味着败诉。

有人可能一开始认为陈某有微信转账记录不能证明雷某借款,法院判败诉,质疑法院判的不公。

通过上述评论,质疑的人我相信会转变认识,变为理解支持法院判的公正。